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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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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5年1月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5年1月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唐河县少拜寺街经营早餐店。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制作水煎包的过程中添加泡打粉。2014年11月26日,唐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时,抽取李某某制作的水煎包200克,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水煎包铝的含量为428mg/kg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唐河县少拜寺街经营早餐店。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制作水煎包的过程中添加泡打粉。2014年11月26日,唐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时,抽取李某某制作的水煎包200克,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水煎包铝的含量为428mg/kg。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另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唐河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生产时间较短,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打击食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革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