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魏某某、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1月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经唐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1月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经唐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李浩然,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张金雷,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甲,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1月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经唐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崔新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9日,唐河县张店镇村民尹某甲与河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泵车购买协议,约定由尹某甲购买河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售的二手泵车一台,价格为500万元,分期按揭付款。因尹某甲在泵车使用过程中与河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产生纠纷后未按期支付购买该泵车的货款,河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郑州济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尹某甲购买的泵车以合法手段收回。2014年9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伙同常某某、关某某等七人驾乘面包车窜至唐河县张店镇尹某甲停放泵车的停车场,将停车场内的轿车轮胎气放掉,将桑塔纳轿车轮胎扎烂,常某某开着混凝土泵车离开时被发现,魏某某、王某甲等人将看大门的邢某甲控制在屋内,对其威胁不准喊叫,在出门时遭到尹某甲阻拦,魏某某、王某甲等人对尹某甲殴打后逃离现场。尹某甲及其家人驾车在唐河县桐寨铺镇高速入口附近将泵车拦下,常某某携带泵车遥控器、钥匙弃车逃走,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等人驾乘面包车逃走。尹某甲维修车辆花费6860元,泵车上的遥控器和钥匙修配花费4000元,修缮房屋花费1080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结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的辩护人均辩称二被告人的拖车行为是基于委托方三一公司与尹某甲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而三一公司与尹某甲的泵车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可以实施拖车行为,魏某某、王某甲在客观上不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行为,主观上也没有无事生非寻求刺激的故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魏某某、王某甲破坏尹某甲的轿车及尹某甲轿车损失数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魏某某的辩护人另辩称本案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唐河县张店镇尹某甲与河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公司)签订二手泵车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尹某甲购买甲方三一公司的客户王三委托三一公司转让的三一牌60米混凝土泵车一辆,价款500万元,尹某甲当日向三一公司支付预付款、银行贷款按揭手续费共计30万,三一公司2013年6月6日交付泵车,尹某甲在泵车交付后于2013年7月15日起每月按时足额支付银行按揭款,不得以设备质量问题延迟或拒绝还款,如违反任何一期付款期限和金额,自愿接受甲方采取任何措施,包括停止服务、停机、拖机、诉讼等,乙方在未付清三一公司银行贷款前泵车所有权证由贷款银行保管。后尹某甲在使用泵车过程中三一公司认为其拒不按期还款,三一公司于2014年9月1日与郑州济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魏某某)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该公司以合法手段收回泵车,收回后支付费用3万元。2014年9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约合王某甲伙同常某某等人驾乘面包车窜至唐河县张店镇尹某甲的泵车停车厂,欲用剪钳破坏门锁时发现大门没锁,魏某某、王某甲等人进入停车厂内,将尹某甲的本田歌诗图轿车前轮放气,桑塔纳轿车前轮轮胎扎烂,将看大门的邢某甲控制在室内,威胁其不准叫喊,常某某驾驶泵车出门时被尹某甲发现,尹某甲上前阻拦魏某某、王某甲等人,魏某某等人对尹某甲撕打后逃离现场,常某某驾泵车逃离时将尹某丙家房屋沿板撞坏。尹某甲及家人驾驶其本田歌诗图轿车追撵至桐寨铺高速路口附近将泵车拦下,常某某弃车逃跑,魏某某、王某甲等人驾面包车逃跑。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尹某甲的体表损伤达不到轻微伤标准。尹某甲被破坏的轿车轮胎维修共花费6860元,配置泵车钥匙及遥控器花费4000元,修缮尹某丙房屋花费1080元。本案审理中,王某甲的哥王某乙与尹某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魏某某、王某甲分别赔偿尹某甲经济损失6万元、4万元,尹某甲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尹某甲陈述了2014年9月16日凌晨3时许,自己发现泵车被人开着,即到停车场追撵,被七个不认识的人按住撕打,其极力反抗,来人都跑了,自己在开轿车追撵时发现车轮胎被破坏了,仍驾车追撵至桐寨铺高速口处堵住泵车,开泵车的人下车逃跑的事实,与证人尹某乙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人邢某甲证实当天凌晨4时许自己在尹某甲停车场看大门时听见有开车声音,有二个人把其捞到室内床上不准动,不让出声的事实。证人邢某乙、王某丙分别证实尹某甲支付修缮被撞房屋的费用及维修歌诗图轿车的事实。被告人魏某某供述了受常某某约合到尹某甲停车场后,常某某让其和几个人在大门口看着看大门的人,后常某某打电话让走时被人拦着,与那人撕扯后逃离现场的事实,王某甲亦供述了受魏某某约合到停车场,自己在看着看大门的老头,在离去时有人和停车场的一个人撕扯的事实。以及泵车转让协议、拖车委托协议、辨认笔录及照片、唐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尹某甲的修车及配置钥匙遥控器票据、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撤诉申请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结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强行取得他人管理使用中的财物,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亦有相关票据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故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甲作用相对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均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亦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甲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魏某某的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王某甲的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郑亚勤

审判员  惠钦贤

审判员  李全体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