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义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1月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4)第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卫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6日0时10分,被告人谭某酒后驾驶豫CTL782号小型桥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义马市常村镇派出所门口处,与路南道牙相撞。2014年11月11日,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对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210.31mg/100ml,谭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血醇含量检测报告;书证:被告人年龄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建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