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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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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015)孟刑初字第00008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

(2015)孟刑初字第00008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霞、张延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米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以自己的白色“东南V3菱悦”牌轿车作为抵押,向被害人沈某某借款。后被告人米某某为了向他从借款,于2014年10月5日中午将该轿车从沈某某处盗走抵押他人。经鉴定,该轿车价值32000元。被告人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米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米某某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薛某某、关某某、赵某、曹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借据、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协议书、谅解书;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米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杜新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