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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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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马刑初字第00002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焦作市马村区。2011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11月8日,因吸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马刑初字第00002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焦作市马村区。2011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11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公诉刑诉(20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秋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5月15日晚上,被告人候某某伙同黄战胜(另案处理)窜至焦煤集团演马矿洗煤厂洗煤车间内盗窃废旧工字钢四根。经鉴定价值424元。现赃物未追回。

2、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候某某在焦作市马村区XX小区东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小区超市附近的红色三枪牌电动车一辆盗走。经鉴定价值928元。现赃物未追回。

3、2014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候某某伙同苏伟(另案处理)窜至焦作市马村区演马工人村龙源澡堂院内,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院内的粉红色雅度牌电动车一辆盗走。经鉴定价值636元。现赃物未追回。

4、2014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在焦作市马村区客运东站院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院内的天蓝色邦德牌电动车一辆盗走。经鉴定价值980元。现赃物未追回。

综上,被告人候某某盗窃四起,总价值2968元。

被告人候某某于2014年11月8日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频资料,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候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

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周宝兴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