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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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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马刑初字第00114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东,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3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阳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30日经焦作市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马刑初字第00114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东,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3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阳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30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4月30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阳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利明,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公诉刑诉(20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东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岳蕊、赵秋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东及其辩护人吕洪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赵东未经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在焦作市马村区人民医院病房内以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并在该合同书上加盖伪造的济源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王如约于2013年10月24日将40万元保证金转账给赵。现赃款未追回。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东认为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其所居住的房屋并没有卖,其也有工程在开工建设,所以并没有逃逸。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东和被害人王某某有签订合同和转款的事实,合同虽然是赵东提供的,但加盖“济源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是中间人,不能认定赵东伪造合同。证人证言也多是一对一的,所说的是否属实不能证实。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赵东未经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在焦作市马村区人民医院病房内以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了承包济源XX花园公租房建筑工程的大清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赵东将加盖了伪造的“济源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合同交给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将40万元工程保证金转账给赵东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但王某某并未获得济源XX花园公租房建筑工程的承建权。现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户籍证明,证明赵东作案时系成年人。

2、“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一份、汇款凭证一张、收据一张,证明2013年10月22日赵东与王某某签订关于承建XX花园公租房的“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赵东以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但盖的章是“济源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4日王某某通过农业银行账户向赵东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赵东向王某某出具了40万元的收据。

3、项目的合同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二枚、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济源XX花园公租房项目以及该公司公章的印文。

4、合作协议书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2013年10月29日张某丙与赵东某签订关于武陟东仲许安置小区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各出资200万,合伙经营该项目。

5、建设工程大清包施工合同、收到条、补充协议,证明2013年8月15日,赵东以中瑞公司名义将获嘉黄堤富源社区住宅楼发包给丁某某,8月19日赵东收到丁某某交纳的该住宅楼工程保证金30万元,并于当日签订补充协议,赵东保证2013年8月28日开挖基础,如不能进行,支付保证金赔偿。

6、赵东住院的病历材料,证明赵东在2013年10月20日至11月3日因左耳和头部外伤在马村区人民医院住院。

7、交易明细三页,证明2013年10月24日15时50分,王某某通过农业银行账户向赵东的工行账户转账40万元,赵东此卡于当日18时13分转出40万元,账户余额850.60元。

8、交易凭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赵东尾号4568的银行卡在2013年10月24日18时12分转出40万元到石芳娜尾号2911账户。

9、查询扣押手续,证明赵东在武陟东泰置业有限公司张某丙账上的40万元保证金已被冻结,冻结财产通知书已交予李东兴。

10、勘验、辨认笔录,证明济源XX花园项目工地、及赵东办公室、租房地等照片;王某某、王某甲指认出赵东。

11、鉴定意见,证明赵东与王某某签订的合同书末页加盖的公章不是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

1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赵东案发后潜逃。

13、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证明2013年11月19日,接王某某报案后,于2013年12月6日立案,期间赵东逃离焦作。2013年12月16日对其网上追逃,2014年3月27日赵东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抓获,当日移交焦作警方,未临时羁押。

14、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明河南鑫海公司承建了济源XX花园公租房工程的3栋楼,2013年10月,赵东曾找到该公司董事长付某某提出想承建这个项目,后来由副总王某甲和赵东谈的,最终因赵东没有经济实力,也提供不了任何资料,鑫海公司自己干了。2013年11月10日左右,付某某在公司见到三名男子,说是给了赵东40万元,大清包了这个工程,付某某说没有济源鑫海公司,告知他们被骗了。

1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赵东通过刘某甲联系王某甲,说准备大包XX花园项目,赵东带了二、三个人来考察,在工地王某甲向他们介绍了下情况,并告知赵东需要交纳保证金。赵东只有先和鑫海公司签订协议得到授权,才有资格进场施工,才可以与他自己找的施工队签协议,王某甲没有允许赵东签合同前可以找工程队先进场施工。因为赵东提供不了保证金和鑫海公司需要的材料,在10月25日前,王某甲明确告诉赵东说济源公租房项目不让赵东干了。鑫海公司和赵东没有达成任何意向。11月初时,王某甲见到焦作来的三个人拿有和赵东签的大清包合同,遂告诉来人被骗了,王某甲发现合同上该公司印章是伪造的,联系赵东想让他到济源见面,赵东一直未去。

16、证人商某某的证言,证明商某某得知鑫海公司中标XX花园项目后,告诉了哥哥商某甲,商某甲告诉了刘某甲。刘某甲、商某甲、赵东来到商某某的办公室,赵东提出想承揽该项目,被引荐认识了王某甲。

17、证人商某甲、刘某某、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刘某甲从商某甲处得知济源有个XX花园公租房的项目,将此事告诉了刘某某,刘某某又告诉了赵东。刘某甲通过刘某某认识了赵东。在商某某的办公室谈好如果工程介绍成了,赵东给刘某甲和商某甲5万元的好处费,但后来没有再见过赵东,听说赵东也没有干这个工程,赵东没有给刘某甲说过盖章的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