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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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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合平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崔和平,男,1959年12月出生,汉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取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崔和平,男,1959年12月出生,汉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0月13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4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学明,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和平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和平及其辩护人王学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7月,崔和平因自己的建筑工地资金紧张,需要在王某某处借款十万元,便通过街头小广告以其儿子崔某某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房产证为蓝本伪造房产证,伪造了房屋所有权人为崔和平,房产证号为鹤房权证市字第0901000801号的房产证用作借款抵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和平非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和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崔和平因没钱给工人发工资才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向王某某借钱,主观恶性小;2、有坦白情节;3、全部损失已还清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希望法庭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崔和平已将借款本息全部还清被害人王某某,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1)被告人户籍证明;(2)房屋所有权证存根;(3)破案报告;(4)王某某出具的收到条及谅解书。

被告人崔和平供述和辩解:2012年7月,我搞的建筑工地资金紧张,需要十万元现金给工人发工资。王某某当时可以借给我,但需要有抵押。我就把坐落在山城区长风路市方正包装总机厂住宅楼西单元2楼西户我儿子的房子,找到山城区的墙上办假证的电话,花了300元办了房产证名字是我的假证。我用假证做抵押向王某某借款十万元发了我工地的工人工资。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2年7月,我的朋友朱某某给我说,崔和平需要十万元现金周转,出利息并且用房产做抵押,我就同意了。我们签了抵押协议,崔和平给我打了欠条,约定2013年7月10日还清。到还钱的时候崔和平一直推,后来不接电话了,我准备起诉他时到房管局查抵押的房产是否是真的。结果房管局的工作人员给我说房产证是假的,并没收了。2013年8月时,他还了我5万,后来他又不接我电话了,我就报案了。

证人秦某某的证言:2012年7月,朱某某的朋友崔和平需要十万元现金周转,想借王某某的钱,承诺出利息并且用房产做抵押。2012年7月10日左右,我和王某某、朱某某在山城区见到崔和平。崔和平拿着房产证,王某某提出去公证处公证,我们就一起去公证处。在公证处王某某和崔和平签了房产抵押合同书。我们又一起去看了房子,崔和平还写了欠条。

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2012年7月的一天,崔和平给我说他工地上急需十万元,让我帮他借,承诺给利息、用房产证做抵押。我给王某某说了后,王某某同意借给崔和平。2012年7月10日,我和王某某、秦某某去山城区和崔和平见面。崔和平拿着房产证,我们四人一起去公证处公证了。在公证处王某某和崔和平签了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并公证。公证完后崔和平带着我们三个去看了他的房子,之后王某某把十万元给了崔和平。后来找崔和平让其还钱时,就找不到人了。王某某没办法说起诉他,就先到房管局给验证抵押的房产证,房管局说是假的,就没收了。崔和平这时候还给王某某五万元,后来就又找不到人了。

6、证人崔某某(崔和平之子)的证言: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方正包装总厂住宅楼西单元2层西户的房子是妻子家六七年前买的,房产证上名字是我的,2014年年初我已经卖掉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和平非法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崔和平因没钱给工人发工资才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向王某某借钱,主观恶性小。经查,被告人因其经营的工地资金周转困难,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做抵押,向被害人借款,主观上伪造房产证是为了让被害人相信其对该房产具有所有权,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2、有坦白情节;3、全部连本带息还清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经查,被告人确有坦白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故辩护人的该两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崔和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崔和平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况,可以对被告人崔和平适用缓刑。

综上,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和平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谷 堃

审判员 王 珂

审判员 崔艳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