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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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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壮壮孙建辉虚假广告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壮壮,男,1987年7月生,汉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广告罪,2014年2月28日经鹤壁市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壮壮,男,1987年7月生,汉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广告罪,2014年2月28日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逮捕,2014年5月5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士华,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建辉,男,1972年5月生,回族。因涉嫌虚假广告罪,2014年4月2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4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4)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壮壮、孙建辉犯虚假广告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壮壮及其辩护人刘士华、被告人孙建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6月份,北京慧智联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在兰州西部商报上发布未经核实的虚假广告,致使兰州温某某通过孙建辉发布的广告信息被诈骗90000元。该虚假广告信息由北京慧智联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员李壮壮与广告主联系,通过孙建辉将虚假广告信息发布到兰州西部商报。(二)2013年12月份,北京慧智联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员李壮壮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在河南古城广告上发布未经核实的虚假广告,致使鹤壁张某某、傅某通过李壮壮发布的广告信息分别被诈骗23000元、12000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李壮壮、孙建辉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傅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马某某等的证言,鉴定意见,转帐凭证、通话记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壮壮、孙建辉作为广告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壮壮、孙建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公诉机关未提交其与西部商报业务员的QQ聊天记录中传输的广告信息截图证据,不能证明致使被害人温某某受骗的虚假广告信息是其二人发布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建辉是北京慧智联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向省级报刊发布广告信息。被告人李壮壮是北京慧智联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向省以下的地方报刊发布广告信息。李壮壮、孙建辉作为广告经营者,为了牟取广告差额利润,多次联系各省商报及地方商报发布未经核实的代办信用卡虚假广告信息。(一)2013年6月5日,李壮壮通过QQ与昵称“信用张中午”商谈包括兰州西部商报等十个省级报刊上刊登代办信用卡广告信息的内容、联系电话及费用的事情,对方于当日下午转帐到孙建辉帐户上11000元的包月广告费用。后李壮壮在未核实该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孙建辉发布到兰州西部商报上,致使兰州的被害人温某某被诈骗,蒙受经济损失90000元;(二)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李壮壮多次联系河南古城广告并发布未经核实的代办信用卡广告信息,致使鹤壁的被害人张某某被诈骗23000元,鹤壁的被害人傅某被诈骗1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壮壮、孙建辉的身份情况。

被害人温某某的银行卡(4367424271470090469)查询单和客户交易单,证实温某某的该银行卡于2013年6月19日新开户,并于同年6月24日先后转入余浩帐户(6221386158043384896)50000元、39950元,银行扣除50元汇款手续费,共计90000万。

西部商报社员工王某某提供的西部商报三期,分别是2013年6月7日第4681期、2013年6月8日第4682期、2013年6月9日第4683期,证实被告人李壮壮向西部商报上发布的虚假广告信息的内容:“专业代办大额信用卡,手机联系号码:15117013660。”

被害人张某某的2013年12月份的通话记录详单,证实张某某在2013年12月8日至2013年12月17日与尾号为“5100”、“1955”、“1377”的诈骗电话号码联系过。

被害人张某某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的转帐凭条两张和其丈夫雷某某的牡丹灵通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2日),证实张某某分别于2013年12月13日、12月16日转帐金额为2000元、6000元、15000元,共计23000元。

被害人张某某提供的2013年12月3日的河南古城广告第763期的报纸一张,证实致其受骗的广告信息(电话号码18339235100)刊登于河南古城广告上。

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案件侦办大队调取的被告人孙建辉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卡号:6228480010274658219),证实该帐户于2013年6月5日通过网银转帐收入11000元整。

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出具的被害人傅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帐号明细单五张,证实傅某的邮政储蓄帐号(6210984970001550402)于2013年12月29新开户,并通过网上银行分加被转出2600元、9400元,共计12000元,转入帐号为6221881481007121751。

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两张,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一张,扣押物品返还清单一张,证实扣押的涉案物品(电脑主机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OPPO手机一部)已返还被告人。

退赔条一张,领款条两张,证实被告人李壮壮家属、孙建辉退赔受害人张某某、傅某经济损失共计35000元。

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提供的陈均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洛阳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正的身份证信息是虚假的,且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虚假的。

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提供的周岩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海南海之缘信贷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汇的身份信息是虚假的,且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虚假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