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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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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占峰、张保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刑二终字第00015号 原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占峰,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县,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8年7月30日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刑二终字第00015号

原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占峰,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县,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8年7月30日被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2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同年5月24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保勇,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县,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25日被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9日被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1年8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占峰、张保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华区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任占峰、张保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4年4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任占峰、张保勇驾驶车牌号为豫A8KZ31的白色现代轿车,携带头套、撬杠等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市历山路南段中国移动美景营业厅,采用撬门入室之手段,盗走该营业厅内的现金1872元及华为、联想、酷派、三星、HTC、中兴、中国移动版手机共计39部。经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牌手机4部价值4615元、联想牌手机2部价值2450元、酷派牌手机14部价值7690元、三星牌手机16部价值36920元、HTC牌手机1部价值650元、中兴牌手机1部价值500元、中国移动版手机1部价值499元,以上39部手机价值共计53324元。案发后,追回三星牌手机2部,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2014年4月19日,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将张保勇案发当日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8KZ31的白色现代瑞纳牌轿车,予以扣押。

再查明:被告人任占峰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8年7月30日被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2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保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9日被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1年8月15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任占峰供述:证实2014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张保勇开着他的白色现代车和任占峰出去玩,张保勇说离北环路不远的地方有一个移动公司手机店,看看有没有机会偷。任占峰准备了黑色头套和一根大约一尺长的撬杠。车停好后,他就戴着头套走到手机店把大门门把拽开,将里面的防盗网门从下向上推起来半米高后弯腰进入。任占峰从正对门的保险柜旁拿了一个纸袋,将展台内的手机和保险柜里一叠钱(大多是20元面值)放进纸袋。后其发现保险柜旁边一个纸袋内放有手机盒,就拎起这两个纸袋出去,将这些东西放在了张保勇的车后座。张保勇就开着车带着他转圈,后任占峰说再回手机店看看有没有东西,张保勇停车后两人进到手机店,没发现值钱的东西就走了。任占峰给了张保勇一部白色三星手机,盗窃用的头套和撬杠都放在了张保勇的车上。

2、被告人张保勇供述:证实2014年清明节那天凌晨,任占峰找张保勇玩儿,他开着自己的白色现代轿车带着任占峰,任占峰让他沿中原路向西走后把车停在一个菜市场里面。任占峰就下了车,过了一会儿他手里拎着两三个袋子上了车。二人走后,任占峰又让他开车回去,等了一会儿他看到任占峰从那条街路西的一个门市里出来接上任占峰后,他从袋子里拿出来十几部手机,张保勇就向他要了一部白色三星手机,后送给了刘某某。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及被盗手机明细表:证实2014年4月5日早上6点30分,陈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得知美景嘉园营业厅被盗。她随即赶到营业厅,发现门把手被撬,卷帘门被向上推开一半,正对大门的保险柜被拧开,里面的现金1872元被盗,其中2张100元面值,3张50元面值,其余大部分是20元面值及少量零钱。放在保险柜北边的装有一盒10元充值卡共250张(序列号为11687160228680788至116871601037)、13部手机的纸袋被盗,放在营业厅北侧的内无物品的保险柜被撬开,南侧玻璃展台内的21部手机被盗。39部手机品牌分别为三星、华为、酷派、联想,涉及多种型号并有串号都是2014年3月份购买。被盗手机、充值卡价值及现金价值共计58546元。

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5日上午,刘某某的男朋友张保勇给过她一部白色三星手机(IMEI串号:356131058896112),后被公安人员扣押。张保勇有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车牌号为豫A8KZ31。

5、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搜查笔录:证实经对张保勇案发当天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8KZ31的白色现代轿车进行搜查,在该车左侧驾驶门下储物盒内发现强光手电一部,在后排座椅后方平板上面发现黑色头套一个,在后备箱内发现长60公分的蓝色铁质撬杠一根。

6、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从张保勇处扣押头套一个、撬杠一根、强光手电一部、北京现代瑞纳轿车一辆(车牌号豫A8KZ31);从刘某某处扣押白色三星GT-I9158手机一部(IMEI串号:356131058896112);从任占峰处扣押白色三星G3818手机一部(IMEI串号:358858056420119)。上述二部手机的串号均与美景手机营业厅被盗的其中二部手机的串号相同。

7、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情况说明、抓获证明及连云港市公安局徐圩新区分局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发现案发当天在案发地点出现的一辆白色现代轿车有重大嫌疑,以此为线索先后在濮阳市黄河路东段“轻骑兵”网吧内将张保勇抓获,在连云港市徐圩新区辛高圩街道“如意”饭店内将任占峰抓获,后临时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8、连云港市看守所出所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22日任占峰因涉嫌盗窃被临时羁押于该所,同年5月24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押解出所。

9、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附清单)及证明:证实被盗华为、三星、酷派等39部手机,价值共计53324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