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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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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张文普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刑二终字第00011号 原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刚(曾用名陈栋栋),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刑二终字第00011号

原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刚(曾用名陈栋栋),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201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9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兰考车站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11月2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2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刚、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华区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刚、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

一、2013年7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上聊天时与被害人崔某某、郭某某发生争执,即伙同被告人李刚等人窜至二被害人居住的位于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办事处的和谐宾馆603房间,对二人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该宾馆经理王某某得知后即追赶张某某等人,在濮阳市振兴路民意大药房门前胡同内,张某某、李刚等人持李刚JD9925号货车上的钢筋及砖头等将王某某殴打致伤。后张某某、李刚等人欲将该货车开走时,遭到在此等候的被害人崔某某及其邀请的朋友郭某某、王某的阻拦,几人即对三人也实施了追赶及殴打,导致被害人王某被殴打致伤。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被害人王某左下肢损伤、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右眼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9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张某某犯该罪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李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201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李刚犯该罪时系未成年人。

又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于2014年9月10日、9月17日分别赔偿被害人王某、王某某损失46000元及12000元。被害人对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7月26日,张某某在微信上和一个女网友聊天,她男朋友在微信上骂人,双方对骂了起来,张某某就给其同学李刚打电话,李刚又带了一个人,三人开车到了和谐宾馆603房间女网友处,找到那个男子,在宾馆内没打起来。出来后约20多分钟,李刚打电话说他的银灰色单排厢货车在边拐不夜城民意大药房处被人砸了。于是张某某开车过去,有一个男子过来朝车上跺了几脚,并用铁棍把车划了,张某某从车上拿了根棍子下来打他。在他脸上打了几拳,并用棍子在他身上打了几下。那人追张某某没追上。当时没有见到李刚。

2、被告人李刚供述与辩解:2013年7月26日晚,张某某给李刚打电话称要用李刚的单排厢货车拉钢筋。半个小时后,他开着他家的三厢轿车就到了,当时车上有位利刚、利群,还有一个女的。当天晚上11点多,他又打电话说车被砸了,车在濮阳市金堤路与五一路交叉口。李刚到后看到利群从车上下来了,手都肿了。张某某说在边拐不夜城打架了,车被砸了。位利刚脚走路一拐一拐的。一个叫龙龙的手里还拿着钢筋。后来听张某某说打架是龙龙给他叫的人。

3、证人崔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26日晚9点,崔某某和女朋友郭某某在边拐不夜城和谐宾馆603房间,郭某某和一个网名叫天空的人聊天,后来崔和对方在微信和电话中骂起来了。过了一个小时,房间有人敲门,过来五六个人。领头的一巴掌将郭某某打倒在了床上,这时不知是谁将一盆热菜泼到崔某某脸上,有好几个人朝崔某某身上乱跺,将其跺倒。后来他们就下楼开车跑了。听郭某某说那个领头的就是叫天空的小普。崔某某即给朋友郭某某打电话让他帮忙带崔某某去医院看病。然后下楼见到了宾馆经理王某某告诉了王此事。过了半小时左右,郭某某说他到民益大药房了,一块来的还有王某,并发现一辆银灰色的单排厢货,车厢拉的全是钢筋。有两个20岁左右的男子要将车开走,崔某某三人不让他们开。过了十几分钟,突然过来几辆车,从车上下来一群人,三人一看就跑。他们在后面追。每人都从厢货上拿了一根钢筋棍。崔某某与郭某某躲在草丛里,过了10多分钟,见那辆厢货车开走了,王某也不在。后来打电话联系上他,知道他头部、胸部、左手、腿部有伤。后来宾馆老板王某某告诉崔某某说,在宾馆打崔某某的人被他在民益大药房拦住了。但后来过来一辆银灰色厢货,车上拉了好多钢筋,在宾馆闹事的那伙人又从车上下来,并拿钢筋打了他。崔某某辨认出张某某就是带头在603房间打自己的人,并在大药房将王某某、王某打伤。辨认出李刚就是厢货车的车主,并伙同张某某在603房间闹事,冲在最前头。且参与了在民意大药房的闹事。

4、证人郭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26日郭和男友崔某某在和谐宾馆603房住,郭在微信上和一个叫天空的人聊天,可能是张某某。郭的男友和他骂开了。后来从外边来了五六个人,为首的是张某某,一巴掌将郭某某打倒在了床上,不知道是谁拿饭菜泼了崔某某一脸。他们就跑了,崔某某就下楼。后来张某某打电话说,你们的人快让我们打死了。郭某某辨认出张某某就是带头在603房间打自己的人,辨认出李刚伙同张某某在603房间闹事,并冲在最前头。

5、被害人王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26日晚上10点多,房东王玉英说宾馆内有人闹事。王某某追出去看见有一辆无牌两厢车,就去追,当追到边拐民益大药房门口时,王某某示意车停下,但他们要撞人,王某某就躲开了,那辆车就跑了。几分钟后,突然从振兴路北边过来一辆厢货车停到王某某跟前。那辆两厢车也过来了。从两厢车上下来四五个男子,从厢货车内每人拿一根钢筋,直接过来打王某某,还用砖砸王某某的头。后来他们就开车跑了,货车没动。头上的伤是拿钢筋的男子用砖砸的,左臂的伤是拿钢筋的男子用钢筋砸的,鼻子的伤和左耳的伤是拿钢筋的男子用拳打的。背上的伤和腿上的伤不清楚。并辨认出李刚就是直接用钢筋和砖打他的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