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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少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00年3月至2013年5月任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纸房信用社信贷员。2013年9月11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少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00年3月至2013年5月任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纸房信用社信贷员。2013年9月11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社花,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会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王社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二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纸房信用社(以下简称纸房信用社)信贷员职务之便,冒用清丰县纸房乡陈某甲的名义贷款3万元挪作他用。

二、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冒用清丰县纸房乡陈庄村陈红朝的名义贷款3.6万元挪作他用。

三、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冒用纸房乡乜庄村陈某乙的名义贷款3.5万元挪作他用。

四、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冒用清丰县纸房乡陈庄村史俊竹的名义贷款3万元挪作他用。

五、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冒用清丰县纸房乡张二庄村王洪甫的名义贷款3万元挪作他用。

六、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冒领清丰县纸房乡陈庄村佀红霞贷款4万元挪作他用。

七、2011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冒用清丰县纸房乡雨淋头村孙某某的名义贷款8万元挪作他用。

八、2011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冒用清丰县纸房乡陈庄村陈某己梁的名义贷款3.9万元挪作他用。

九、2011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冒领其儿子陈某丙贷款10万元挪作他用。

十、2011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冒领其儿子陈某丁贷款10万元之中的6万元挪作他用。

十一、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冒领濮阳市天龙市场农行家属院佀某某的贷款3万元挪作他用。

十二、2012年2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冒用清丰县纸房乡乜庄村佀同朝的名义贷款2.6万元挪作他用。

十三、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冒领清丰县纸房乡陈庄村陈某庚在该信用社的贷款4万元挪作他用。

十四、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冒领清丰县纸房乡陈庄村陈某辛在该信用社的贷款4万元挪作他用。

十五、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冒领濮阳市五一路佀某某己贷款4万元挪作他用。

十六、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冒用清丰县纸房乡陈庄村陈某勋的名义贷款4.5万元挪作他用。

十七、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冒用清丰县纸房乡孙庄村王某甲的名义贷款3万元挪作他用。

十八、2011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冒领清丰县纸房乡陈庄村陈守红贷款2.9万元挪作他用。

十九、2011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冒用清丰县纸房乡张二庄村张洪长的名义贷款3万元挪作他用。

二十、2012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冒用清丰县纸房乡乜庄村史继兵的名义贷款3万元挪作他用。

二十一、2010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冒领清丰县六塔乡六塔集村晁相伟以清丰县纸房乡陈庄村陈天友的名义贷款3万元挪作他用。

综上,陈某某共计挪用单位资金85万元,至今未归还。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第九、第十笔贷款系纸房信用社主任陈某戊让其还其经手的不良贷款;第十三、十四、十五笔贷款系经陈某戊同意还其经手的不良贷款,其给贷款人打着条,系借款;其他贷款都是贷款人用了或还他们以前到期贷款;其没有挪用贷款,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辩护人王社花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第一、二、三、四、五、八、十二、十六、十七、十九、二十笔贷款共计36.1万元系借款人本人亲自办理的贷款,还了以前尚未偿还的到期贷款,陈某某未挪作他用;起诉书指控的第六、十一笔贷款共计7万元系借款人办出后偿还了他们以前到期贷款,陈某某未挪作他用;起诉书指控的第七、九、十、十三、十四、十五笔贷款共计36万元是纸房信用社领导集体决定贷出款后偿还其他不良贷款,挪用资金的主体不应当认定为陈某某;起诉书指控的第十八、二十一笔贷款共计5.9万元,其中第十八笔贷款系本人领取、第二十一笔贷款取款凭条不显示取款人,无法认定陈某某冒领这两笔贷款并挪用。综上,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纸房信用社信贷员的职务之便,冒用清丰县纸房乡陈庄村陈某甲的名义贷款3万元挪作他用,至今未归还。

认定证据:

1、书证:借款借据、存款凭条、取款凭条、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2、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其在纸房信用社贷过款,已归还,不知道该笔贷款。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该笔贷款是陈某甲和陈某甲的哥哥陈志亮贷的款;存、取款凭条上陈某甲的签字都是我签的;主任安排还陈某甲之前在纸房信用社贷款了。

关于此笔贷款,证人陈某甲否认该笔贷款,且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该笔贷款系陈某某在取款凭条上签字,现无证据证明陈某某将款项交给陈某甲使用,故认定陈某某挪用该笔贷款。陈某某及辩护人关于未挪用该笔贷款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纸房信用社信贷员的职务之便,冒用清丰县纸房乡陈庄村陈红朝的名义贷款3.6万元挪作他用,至今未归还。

认定证据:

1、书证:借款借据、存款凭条、取款凭条、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2、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该笔贷款手续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和其丈夫陈红朝签的字,其没有使用该笔贷款;本村邵某某用其和其丈夫陈红朝的身份证在纸房信用社贷过款。

(2)证人邵某某证言,证明其为了贷款将陈红朝夫妻的身份证交给了陈某某,后陈某某说贷款批不下来;其不知道陈红朝名字的该笔贷款。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这笔贷款是纸房乡陈庄的邵某某用陈红朝的身份证让我办的贷款,我将这笔贷款用于还超期贷款了;取款凭条上是我签的字,具体还的谁的贷款在纸房信用社会计那儿能查。

庭审中供述:贷款时陈红朝和邵某某都去了,存、取款凭条是我代陈红朝签的,还以前陈红朝的贷款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