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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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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甲,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甲犯交通肇事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于某甲驾驶森地牌电动自行车,沿平顶山市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段立交桥上,将行人刘某甲撞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于某甲乘急救车将刘某甲送到医院后逃逸,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9月25日死亡。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卫东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无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于某甲辩称,我认罪,愿尽最大努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于某甲驾驶“森地”牌电动自行车沿平顶山市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路北段立交桥上时,将行人刘某甲撞伤。案发后,于某甲乘“120”急救车将刘某甲送到医院后逃逸,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9月25日死亡。于某甲于2014年10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卫东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无责任。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刘某甲的亲属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本院调解,于某甲与刘某甲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于某甲赔偿被害人刘某甲的亲属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7万元,刘某甲的亲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对于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及110报警接处警信息表,证明陈女士于2014年9月24日22时51分报警。

2.平顶山市急救中心出具的120接处情况,证明该急救中心于2014年9月24日19时38分接路人电话后立即调派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诊救治。

3.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明于某甲于案发后乘“120”急救车将刘某甲送到医院后逃逸,于2014年10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4.被告人于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5.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王某某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0组照片中辨认出于某甲是在现场见到且跟急救车去医院的人。

6.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照片,证明于某甲自动投案后于2014年10月9日带领公安民警在平顶山市明源科技工业园一厂房内指认案发时所驾驶的黑色森地牌电动自行车,后又带领民警指认事故现场。

7.公安机关出具的肇事车辆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于2014年10月9日将停放在平顶山市明源科技工业园内一厂房的黑色森地牌电动自行车提取并拍照固定。

8.公安机关出具的于2014年10月9日扣押于某甲的黑色森地牌电动自行车的清单。

9.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刘某甲于2014年9月25日死亡的医学证明书。

10.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刘某甲符合头枕部等受到钝性物体的作用(碰撞摔等)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1.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于某甲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12.和解协议及谅解书,证明于某甲与被害人刘某甲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及刘某甲的亲属对于某甲的犯罪表示谅解的情况。

13.证人景某某证述,2014年9月24日19时30分许,我驾驶三轮摩托车沿新华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离桥顶最高处向南一点时,看到桥面东面地上停着一辆黑色电动二轮车,车的南面仰面躺着一个老人,车旁一个男的在打电话,一个女的被吓的自言自语说撞住人了,我就打了“120”急救电话。

14.证人王某某证述,我是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的医生,我于2014年9月24日19时45分左右在新华路北段立交桥上出了个现场,当时有一个老先生头朝东顶着桥东边的护栏平躺着,一男一女束手无策的站在老先生旁边,一辆电动车停在路边。其中那个男的跟着“120”急救车到医院,那男的说他不想跑,怕对不起良心,我告诉那男的老先生像是脑出血,可能要做手术。到医院后那男的一直守在老先生旁边,后那男的老板来了,那男的和他老板有交流,从急救室出来他老板跟到CT室,那男的就再没回来。

15.证人于某乙证述,2014年10月7日前的一天晚上,我与朋友吃饭期间,我弟弟于某甲打电话说他骑电动车在新华路北段立交桥上,有人喝酒多了撞到他的电动车上。我喝的有点晕,停了一会打出租车到案发地,啥也没看到。

16.证人于某丙证述,2014年9月24日19时40分左右,我弟弟于某甲打电话说他在新华路立交桥骑电动车撞住人了,我匆忙赶到现场没见到人,我联系于某甲后才知他跟“120”急救车去了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我在该院急诊室见到于某甲和伤者,我咨询大夫伤者的伤情,大夫说先做CT检查,我与大夫推着伤者去CT室,于某甲回去找钱。我喝多了考虑问题简单,想于某甲找钱后回医院,请吃饭的朋友催我回去,我就离开了医院。

17.证人周某某证述,我在明源科技工业园打扫卫生,2014年9月24日,我去新华路北头立交桥上把于某甲的黑色森底牌电动车骑回明源科技工业园。是于某甲让我去骑这辆电动车的,他没告诉我发生交通事故的事。

18.证人刘某乙证述,2014年9月25日5时左右,我母亲打电话问我父亲是否在我家住,我父亲昨晚送完我儿子没回家。我就发动亲戚找及打“110”、“120”,“120”急救中心的人说昨晚第一人民医院收治一名男性老人。我去该院ICU病房,ICU病房的医护人员让我看看衣服,我确定伤者是我父亲。我父亲是2014年9月24日19时左右送我儿子上公交车,后他去散步。

19.证人陈某某证述,2014年9月24日晚,从急诊上转到我们ICU一个病人,我和急诊上的值班大夫王某某交流得知病人是交通事故受伤的,我们接诊后没人来ICU病房,我就打“110”报警了。病人是一位六、七十岁的老先生,病人伤到头后部,比较严重,意识不清。病人家属于2014年9月25日上午到我们ICU病房,病人晚上去世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