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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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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范、岳某某、黄某某、魏某某、王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守范,男,1954年5月8日出生。 辩护人李晓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某某,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 辩护人李振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守范,男,1954年5月8日出生。

辩护人李晓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某某,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

辩护人李振伟,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8年8月3日出生。

被告人某甲,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

辩护人刘根东,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守范、黄某某、岳某某、魏某某某甲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守范、黄某某、岳某某、魏某某、王某甲及辩护人李晓辉、李振伟、刘根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4月8日,被告人王守范伙同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程某某(在逃)预谋后,以平煤集团有十几栋楼房需做亮化工程为名,由魏某某冒充平煤的“姚总”负责联系,将湖北省某科技照明有限公司的经理龙某某骗至平顶山市卫东区白银路“肘子刘”饭店,从龙某某处骗得吃饭消费、硬中华烟72盒,硬芙蓉王烟1条,共计价值7349元。

2.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王守范伙同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程某某(在逃)预谋后,以平煤集团需购买米酒为名,由魏某某负责联系,将江西省萍乡市“某酿酒有限公司”董事长钟某某骗至平顶山市卫东区白银路“肘子刘”饭店,伪造购买合同后,从钟某某处骗得吃饭消费、中华烟10条,价值9265元,后魏某某又以送礼为名,让钟某某从江西萍乡通过网银向其提供的账号转款3000元,价值共计12265元。

3.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王守范伙同被告人王某甲预谋后,以平煤集团需购买养生酒为名,由王某甲负责联系,将山东省烟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乙骗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白银路“肘子刘”,饭店,从王某乙处骗得吃饭消费2800元,现金2000元及价值4020元牛蒡养生酒,价值共计8820元。

4.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王守范伙同被告人王某甲、魏某某预谋后,以平煤集团需购买粉丝礼盒为名,由王某甲冒充平煤的王经理,将重庆市云阳县某食品公司后勤部长任某某骗至平顶山市兴业宾馆,伪造购买合同后,从任某某处骗得吃饭消费2580元、硬中华烟35盒、现金500元,价值共计3080元。

5.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王守范伙同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预谋后,以平煤集团需购买矿泉水为名,由王某甲冒充平煤的“王经理”负责联系,将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的“某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甲骗至平顶山市卫东区白银路“肘子刘”饭店,伪造购买合同后从赵某甲处骗得现金7700元。

6.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经过预谋,冒充平煤神马集团负责采购的王经理,以平煤集团给员工发福利要购买茶叶为名,将河南省郑州市丰庆路“某茶叶”店业主陈某甲骗至平顶山市卫东区建东小区,从陈某甲处骗得价值1300元的铁观音1斤,价值800元的普洱茶2盒,价值800元的毛尖茶叶1斤,价值460元的芙蓉王香烟2条,价值共计3360元。

7.2014年4月份的天,被告人王守范伙同被告人黄某某预谋后,以平煤集团需购买白酒为职工发福利为名,由黄某某冒充平煤的黄科长,将安徽省亳州市某酒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朱某某骗至平顶山市“兴业宾馆”,从朱某某处骗得价值1036元的白酒6瓶,后黄某某又让朱某某从亳州快递了价值1868元的白酒12瓶。价值共计2904元。

8.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王守范伙同被告人岳某某、黄某某预谋后,以平煤集团需购买工作服为名,由岳某某冒充平煤的叶某某,将河北省晋州市某服装经销部赵某乙骗至平顶山市,伪造合同后,从赵某乙处骗得吃饭消费、购买软中华烟2条、硬中华烟2条,价值共计2240元。

9.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王守范伙同被告人岳某某、黄某某、王某丙(在逃)预谋后,以平煤集团需购买不锈钢柜子为名,由岳某某冒充平煤的“叶某某”负责联系,将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某柜业第三有限公司经理周某某骗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白银路“肘子刘”饭店,伪造合同后,从周某某处骗得吃饭消费、软中华烟6条,共计价值5772元。

10.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王守范伙同被告人岳某某、黄某某、王某丙(在逃)预谋后,以平煤集团需购买更衣柜为名,由岳某某冒充平煤叶某某负责联系,将陕西省西安某金属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王某丁骗至平顶山市卫东区黄金路“天天粥棚”饭店,吃饭消费1586元、价值2100元的中华烟3条、价值230元的芙蓉王烟1条,价值共计3910元。

11.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王守范伙同被告人岳某某、黄某某预谋后,冒充平煤神马集团负责采购的职工,以单位需购买工作服装为名,由岳某某冒充平煤的叶某某负责联系,将浙江省温州市某服装厂厂长刘某甲骗至平顶山市卫东区白银路“肘子刘”饭店,伪造购买合同后从刘某甲处骗得吃饭消费、硬中华烟8条,软中华烟1条,现金10000元,共计价值178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守范、黄某某、岳某某、魏某某、王某甲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守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参与的部分犯罪中,对其他被告人骗取的财物不知情。辩护人李晓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王守范虽被列为第被告,但从犯罪事实来看,其并未直接联系被害人,不是诈骗犯意的提起者,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部分犯罪中其只参与吃饭,诈骗现金及物品均不知情;王守范一贯遵纪守法,且年纪已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只联系了第7起,被害人陈述的酒价值偏高,其余只参与吃饭,未分得赃款赃物。

被告人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第10起中“芙蓉王”牌香烟给司机了,“中华”牌香烟只买了2条,另1条是交100元钱多开的发票,第11起中只骗得2000元现金。辩护人李振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岳某某系初犯、从犯,不仅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掌握的事实,也能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事实,应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证据欠缺,对证据不足的部分数额应予扣除。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犯罪中其只参与吃饭,部分被害人陈述的被骗财物不属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