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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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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015)孟刑初字第00033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2015)孟刑初字第00033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志强、张延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于2014年12月10日15时许,翻墙进入被害人崔某某家中,将崔某某的一台“三星”牌电脑显示器盗走。经鉴定,该电脑显示器价值560元。现该电脑显示器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崔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崔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处罚。被告人崔某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崔某的供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赃物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崔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杜彦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