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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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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才、唐富权、庞西延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015)孟刑初字第00031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进才,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 被告人唐富权,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 被告人庞西延(音),男,30多岁。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

(2015)孟刑初字第00031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进才,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

被告人唐富权,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

被告人庞西延(音),男,30多岁。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进才、唐富权、庞西延犯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杨、韩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进才、唐富权、庞西延、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2014年8月30日晚,被告人张进才伙同被告人唐富权、庞西延、唐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车到孟州市先后在孟州市上作村西台区、干沟桥村北、店上村西口将三台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经鉴定,三台被盗变压器分别价值5500元、11950元、11950元。

2、2014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进才伙同被告人唐富权、庞西延、唐某某,经预谋后驾车到南阳西峡县太平镇境内,先后将“西峡县乾元矿业有限公司”变压器内铜芯、配电房内变阻器铜片盗走,后将公司电房内另一变压器卸开推倒,因怕被人发现未将变压器内铜芯盗走。经鉴定,三台被盗变压器分别价值11000元、1666元、29166元。

3、2014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进才伙同被告人唐富权、庞西延、唐某某,经预谋后到南阳西峡县太平镇“鲵龙宾馆”边土坡上,将电房变压器内铜芯盗走。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13760元。

4、2014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进才、唐富权、庞西延,经预谋后驾车到栾川县三川镇姚湾“永发选铁厂”,将厂边平房上的一台变压器卸开推倒准备盗走,后因发现变压器内不是铜芯无法变卖,遂放弃逃离。经鉴定,该台变压器价值29700元。

5、2014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张进才、唐富权、庞西延,经预谋后驾车到栾川县潭头镇“洛阳市本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东边围墙外,将此处线杆上的一台变压器铜芯盗走。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32560元。

6、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其收购的铜芯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从被告人张进才等人手中两次收购,共计630余斤。被告人赵某某两次收购犯罪所得价值13000余元。

被告人张进才、唐富权、庞西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进才、唐富权、庞西延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张进才、唐富权、庞西延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五年零六个月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处罚,并处罚金。四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进才、唐富权、庞西延、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进才、唐富权、庞西延、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汤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毛某某、袁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庞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扣押被盗物资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通话记录;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进才、唐富权、庞西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进才、唐富权、庞西延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四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进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二、被告人唐富权犯盗窃罪,判处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三、被告人庞西延犯盗窃罪,判处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四、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杜新民

审 判 员 杜彦萍

代审判员 刘方方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