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刑初字第00036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闪海山,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闪海山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志强、张延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闪海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一、盗窃罪 1、200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闪海山伙同闪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到孟州市南街原纺纱厂纺纱车间抓毛机工作房,将一台3千瓦电机盗走,后被告人闪海山将该电机拆解卖掉。经鉴定,该电机价值220元。 2、2006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闪海山伙同闫某某(已判刑)、闪某某到孟州市南街原纺纱厂内将六台电机盗走,后被告人闪海山将该六台电机拆解卖掉。经鉴定,该电机价值1120元。 3、2006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闪海山伙同闪某某、闫某某到孟州市南街原纺纱厂内将一个15千瓦电机外罩盗走,后被告人闪海山将该电机外罩卖掉。经鉴定,该电机外罩价值50元。 1、2006年4月22日凌晨,闪某(已判刑)、闫某某到济源市妇幼保健院西实验楼下,将被害人赵某的蓝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二人又到济源市轵城镇东轵城村陈小有饲料店前将被害人刘某某的黑色“东力”牌125型摩托车盗走,后将两辆车交与被告人闪海山,被告人闪海山在明知该两辆车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该摩托车拆解卖掉。经鉴定,蓝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750元、黑色“东力”牌125型摩托车价值2450元。 2、2006年5月24日凌晨,闪某、闫某某驾车到济源市粮油街电厂家属院,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绿色“长安奥拓”微型车盗走,后将该车交与被告人闪海山,被告人闪海山在明知该两车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白某某,后白某某以车旧为由把“长安奥拓”车给被告人闪海山。经鉴定,该车价值12000元。 3、2006年6月22日凌晨,闪某、闫某某到济源市北海大道党校对面门诊部,将被害人崔某某的红色“五菱”牌面包车盗走,后二人驾驶该车又到济源市妇幼保健院停车场内将被害人李某的红色“迪鼠”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二人将该两车交给被告人闪海山,被告人闪海山在明知该两车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红色“五菱”牌面包车卖给孟州市武松公园处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将红色“迪鼠”牌电动自行车卖给李某乙。经鉴定,红色“五菱”牌面包车价值11000元,红色“迪鼠”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270元。现“迪鼠”牌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 4、2006年6月26日凌晨,闪某、闫某某到孟州市自来水公司综合楼下,将被害人乔某某的红色“五羊”牌125型摩托车盗走,并将该车交给被告人闪海山,被告人闪海山在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窝藏。经鉴定,该车价值800元,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5、2006年7月2日凌晨,闪某、闫某某驾车到济源市妇幼保健院停车场内,将被害人马某的白色“大阳”牌100型踏板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交给被告人闪海山,被告人闪海山在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该车拆解后卖掉。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375元。 6、2006年7月16日凌晨,闪某、闫某某驾车到济源市济钢医院内,将被害人贾某某的红色“夏杏”牌125型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交给被告人闪海山,被告人闪海山在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该车拆解后卖掉。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600元. 7、2006年7月21日凌晨,闪某、闫某某驾车到济源市济钢医院停车棚下,将被害人曹某某的银白色“千鹤”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二人将该车交给被告人闪海山,被告人闪海山在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该车低价卖给其岳父侯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356元。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8、2006年7月25日凌晨,闪某、闫某某到孟州市河阳大街“新浪”网吧西的过道内将被害人薛某某的黑色“嘉陵”牌125型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交给被告人闪海山,被告人闪海山在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该车拆解后卖掉。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920元。 9、2006年7月30凌晨,闪某、闫某某驾车到济源市济钢医院停车棚下,将被害人苗某某的红色“秦川福莱尔”牌微型车盗走。后被告人闪海山在明知该车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与闪某一起将该车卖给白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25022元。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10、2006年8月23日凌晨,闫某某、闪某某到孟州市大定办事处大定路“建军”网吧门前,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黑色“铃木”牌110型摩托车盗走,车座下放有一部“摩托罗拉”V500型手机。后将该车和手机交给被告人闪海山,被告人闪海山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该车拆解后卖掉。经鉴定,该车价值1500元,手机价值1860元。 11、2006年8月25日夜,闫某某到孟州市大定办事处东街村“方舟”网吧门前,将被害人刘某甲的红色“新大洲”牌125型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交给被告人闪海山,被告人闪海山在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情况下,仍将该车拆解后卖掉。经鉴定,该车价值3500元。 12、2006年8月29日凌晨,闫某某到孟州市大定办事处一建综合楼,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楼道口的红色“嘉陵”牌90型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交给被告人闪海山,被告人闪海山在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代为窝藏。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00元。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13、2005年9月4日晚上,闪某、陈某某到孟州市化工镇横山村“鹏达”木材加工厂,将被害人姚某的红色90型摩托车和厂内的两台3千瓦电机盗走,后将该车和两台电机交给闪海山,被告人闪海山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该车拆解后卖掉。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800元、两台电机价值700元。 14、2005年11月的一天晚上,闪某、陈某某到孟州市南街原纺纱厂纺纱车间,将一组暖气片盗走,后交给被告人闪海山,被告人闪海山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该组暖气片拆解后卖掉。经鉴定,该组暖气片价值100元。 15、2005年冬的一天晚上,闪某、陈某某到孟州市南街原纺纱厂缝纫车间,将七台缝纫机专用电机盗走后交给被告人闪海山,被告人闪海山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七台电机拆解后卖掉。经鉴定,七台电机价值840元。 16、2006年3月份,闪某、闫某某两次到到孟州市南街原纺纱厂打包仓库和风机房内分别盗走一台4.5千瓦和一台11千瓦电机(带马达轮),后交给被告人闪海山,被告人闪海山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该电机拆解后卖掉。经鉴定,4.5千瓦电机价值380元,11千瓦电机(带马达轮)价值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