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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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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建红、赵小软、李建才、王文礼、丁波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铁中刑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建红,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潞城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潞城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8日被抓获,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铁中刑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建红,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潞城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潞城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卢晓波,山西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小软,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焦作市马村区。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2月2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3年10月20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7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龚蔺娜,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才,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焦作市马村区。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1月6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晓垒,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文礼,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焦作市山阳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贾国胜,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波,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大足县。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1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岩、李永超,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志民,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潞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潞城市。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30日被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沈振振,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焦作市山阳区。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5月23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1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焦作市马村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3月28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2015年2月3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马某甲,女,1994年1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博爱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2014年12月3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施某某,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焦作市马村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2014年12月3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马某乙,男,1991年7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焦作市马村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2014年12月3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小软、郑建红、杨志民、李建才、沈振振、王文礼、丁波、王某、马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施某某、马某乙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郑铁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建红、赵小软、李建才、王文礼、丁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张帆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郑建红、赵小软、李建才、王文礼、丁波及其辩护人卢晓波、龚蔺娜、何晓垒、贾国胜、李永超和原审被告人杨志民、沈振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贩卖毒品

1.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贩卖给张某某6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张某某携带该毒品和他人一起在郑州火车站进站时被查获。经称重、鉴定,该毒品重1.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其在焦作市贸易大厦南门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某的事实;证人聂某某、葛某某、张某某证言,证实聂某某、葛某某、张某某凑了600元人民币,由张某某和王某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王某将甲基苯丙胺送过来在焦作市贸易大厦南门交易的事实;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鉴定报告,证实从张某某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重1.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3年8月2日下午,张某某在公安人员的控制下联系被告人马某甲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马某甲同意后,为达到贩卖毒品的目的给被告人赵小软打电话求购毒品,商定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赵小软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之后马某甲在与张某某约定的交易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包,经称重、鉴定,共重0.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