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19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战伟,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邵某某,系被告人邵战伟之父。
法定代理人钞某某,系被告人邵战伟之母。
辩护人陈峰,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战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新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战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邵战伟以“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积极赔偿,量刑重”等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还提出“本案存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未告知辩护人、受审能力具有不确定性等程序不当之处”等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亚旻
代理审判员 朱佩霞
代理审判员 尹晓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梦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