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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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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保全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19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保全,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捕前住安阳市高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19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保全,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捕前住安阳市高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庆丽,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一伟,河南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保全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保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宋保全于2005年1月17日在安阳市文峰区租赁一处门面房作为经营农资门市,注册成立安阳市裕丰农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股东为宋保全及其儿子宋某甲,实际出资人和经营人为宋保全,经营范围为农药、化肥、种子及农机具。2009年12月20日至2012年3月24日期间,宋保全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未经相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月息1至6分的高息为诱饵,以经营农资急需资金为借口,在安阳市范围内以个人和安阳市裕丰农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集资群众签订借据,采取个人签字加盖裕丰农技公司印章的方式,面向不特定群众进行非法集资。期间,参与集资并报案的群众共计123人(288人次),涉及集资票面金额为21,019,000元,宋保全实际集资金额为20,873,150元,扣除案发前已支付的利息1,365,300元和已返还本金55,400元外,其余资金去向不明,实际诈骗数额19,452,450元。案发后,宋保全隐匿帐目,拒不供述公司经营情况和集资款去向。公安机关冻结宋保全存款66880元,扣押现金1900元,扣押宋保全农资产品价值29225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19,354,44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宋保全对其成立安阳裕丰农技有限责任公司,以经营农资急需资金为借口,以高息为诱饵,向群众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所供述成立安阳裕丰农技有限责任公司及经营情况与证人于某某、宋某甲、陆某某、宋某乙的证言相吻合,所供述集资的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与集资群众闫某、张某某等123人的陈述及借款票据相一致。

2、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意见证实:2009年12月20日至2012年3月24日期间,被告人宋保全非法集资共涉及123人(288人次),非法集资票面金额为21,019,000元,实际集资金额为20,873,150元,已支付利息1,365,300元,已返还本金55,400元,未返还金额为19,452,450元。

3、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对宋保全案件补充材料的汇总说明:依据提供的销售农资的结算单据统计汇总,2008年度销售额74,047.70元,2009年度销售额77,995.90元,2010年度销售额179,799.60元,2011年度销售额4,011,396.25元。四年合计4,346,586.95元。

4、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宋保全持有的农药(除草净等)评估价值人民币29,225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宋保全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查扣的赃款、赃物,返还集资群众;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上诉人宋保全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上诉人有实体经营,集资款大部分用于生产,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审法院认定的集资数额和造成的损失不准确,量刑重。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宋保全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宋保全在其经营安阳裕丰农技有限责任公司并不需要大量资金的情况下,以经营农资急需资金为借口,以高息为诱饵,向群众非法集资二千多万元,集资款绝大部分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给集资群众造成了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另查明,公安机关根据集资群众申报借款票据进行的审计,已扣除查明的高息,所认定的集资数额和造成的损失准确有效。一审根据宋保全集资诈骗数额及造成的损失所判刑罚适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保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经营农资急需资金为借口,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宋保全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亚旻

审 判 员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樊 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雪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