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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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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生于1968年12月2日。2012年11月13日因滥发林木被内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68年12月2日。2012年11月13日因滥发林木被内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内乡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内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审理期间经传唤拒不到庭,2014年12月8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4)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元月份,内乡县夏馆镇西河堂村谢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人员利用油锯,在位于西河堂村小沟组韭菜山处谢某某购买秦生林个人的自留山上砍伐林木后运输夏馆镇街上加工木屑出售盈利。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现场勘验,谢某某组织人员砍伐的林木共计35.76立方米。

经审理查明,2014年元月份,内乡县夏馆镇西河堂村谢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人员利用油锯,在位于西河堂村小沟组韭菜山处谢某某购买秦生林个人的自留山上砍伐林木后运输夏馆镇街上加工木屑出售盈利11200元。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现场勘验,谢某某组织人员砍伐的林木共计35.76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2年11月13日因滥发林木被内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及案件来源证明,到案经过,内乡县林业局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内乡县夏馆镇西河堂村委会证明,证人秦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彭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林业管理法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国家对林木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2)内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谢某某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执行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谢某某先行羁押6日,折抵刑期6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房剑立

审判员  张 珂

陪审员  程国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