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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某某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041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7月1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内乡县人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041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7月1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洪强,男,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4)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保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洪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南阳市浩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源公司)于2007年6月成立,公司股东为被告人赵某某、仵xx(为挂名股东),赵某某任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浩源公司具有从事拍卖经营活动的资质。

2011年7月26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宣告河南德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公司)破产。2011年8月26日,德润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与浩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浩源公司作为拍卖人对德润公司生产区所有设备(含仓库的备品配件及化验室药品)进行拍卖。合同约定:拍卖标的竞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15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浩源公司于2011年9月8日发布了拍卖公告,竞买人方xx按拍卖公告要求于2011年9月19日向浩源公司交纳保证金1500万元,2011年9月20日,浩源公司在南阳市王府饭店会议室举行了拍卖会,竞买人方xx以1900万元的最高应价竞得,同日浩源公司与买受人方xx签订了拍卖成交钱确认书,约定买受人在成交之日起15日支付拍卖成交款。2011年9月26日,买受人方xx向浩源公司支付成交款400万元(保证金抵拍卖成交款)。2011年9月21日,仵xx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向德润化工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转账支付拍卖成交款1000万元,余下的900万元拍卖成交款扣除委托佣金28.5万元、委托方欠款10万元,余下861.5万元浩源公司没有按照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德润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2011年9月,赵某某为了帮助南阳村镇银行内乡支行客户经理尹xx揽储,指使仵xx于2011年9月23日将其农行账户上的300万元拍卖成交款转存至仵xx在南阳村镇银行内乡支行账户,于2011年9月27日,将其农行账户上的200万元拍卖成交款转存至南阳村镇银行内乡支行账户,该两笔款项分别于2011年11月9日、2011年11月8日支付德润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期间产生利息3055.56元留存于仵xx账户。2011年10月12日,赵某某又将其个人账户保存的拍卖成交款200万元用于其注册南阳金巴斯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验资使用,直至2011年12月12日支付给德润化工破产案件管理人。剩余161.5万元赵某某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其他人个人开支,直至2012年4月支付给破产案件管理人。

2006年12月26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宣告河南省内乡县石油销售公司破产(以下简称石油公司)。2010年1月,石油公司破产清算组与浩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浩源公司作为拍卖人对石油公司两宗土地进行拍卖。合同约定: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经应在交割之日起15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经拍卖人浩源公司举行拍卖会,两宗土地分别于2010年1月22日、2010年3月18日以56万元、35万元的最高应价成交,买受人熊xx、周xx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分别于2010年1月22日、2010年3月18日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浩源公司。收到91万元的拍卖成交款后,浩源公司没有按照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内乡县石油销售破产清算组,而是将款项用于其个人开办南阳市华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征地及前期筹备工作,经破产清算组多次催要,赵某某在扣除委托佣金9.1万元后,于2012年1月9日安排仵xx向破产清算组代理人杨xx支付10万元,2012年4月,其通过抵卖房款的形式向杨xx又支付20万元,下余51.9万元拍卖成交款至案发未支付给石油公司破产清算组。

以上被告人赵某某共计挪用公司资金943.4万元。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人仵xx等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挪用500万元抵储蓄任务,没有脱离公司监管,不应认定为挪用资金;165.5万元,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能认定;浩源公司实际上是赵某某的一人公司,量刑时应有所区别;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挪用款项全部归还,未造成损失。结合以上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南阳市浩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源公司)于2007年6月成立,公司股东为被告人赵某某、仵xx(为挂名股东),赵某某任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浩源公司具有从事拍卖经营活动的资质。

2011年7月26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宣告河南德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公司)破产。2011年8月26日,德润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与浩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浩源公司作为拍卖人对德润公司生产区所有设备(含仓库的备品配件及化验室药品)进行拍卖。合同约定:拍卖标的竞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15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浩源公司于2011年9月8日发布了拍卖公告,竞买人方xx按拍卖公告要求于2011年9月19日向浩源公司交纳保证金1500万元,2011年9月20日,浩源公司在南阳市王府饭店会议室举行了拍卖会,竞买人方xx以1900万元的最高应价竞得,同日浩源公司与买受人方xx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买受人在成交之日起15日支付拍卖成交款。2011年9月26日,买受人方xx向浩源公司支付成交款400万元(保证金抵拍卖成交款)。2011年9月21日,仵xx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向德润化工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转账支付拍卖成交款1000万元,余下的900万元拍卖成交款扣除委托佣金28.5万元、委托方欠款10万元,余下861.5万元浩源公司没有按照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德润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2011年11月9日、2011年11月8日支付德润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300万元、200万元。2011年10月12日,赵某某将其个人账户保存的拍卖成交款200万元用于其注册南阳金巴斯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验资使用,直至2011年12月12日支付给德润化工破产案件管理人。剩余161.5万元赵某某于2012年4月支付给破产案件管理人。

以上被告人赵某某共计挪用公司资金20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