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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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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077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XX,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因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18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与他人一起吸食毒品于2014年1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077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XX,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因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18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与他人一起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2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第(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5日20时许和2014年11月初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封XX分别在内乡县和源大酒店和内乡县城关镇摩登精致酒店内开设房间,从张X甲处购买冰毒后联系张X乙、陈XX,在房间内,封XX自制吸毒工具,并提供冰毒,三人在房间内吸食。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封XX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封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审理查明事实与指控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封XX供述、证人张X乙、陈XX等人证言相互印证,又有户籍证明、检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尿检照片、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报告等书证相佐证,所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封XX无异议,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X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依法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封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国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