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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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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3年12月8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2013年12月8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销售给南乐县近德固乡某某饭店、某某饭店各100公斤工业盐。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南乐县近德固乡王村销售工业盐时,被南乐县盐业管理局当场查获。车上载有的265公斤精制工业盐被查扣。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许某某销售的盐产品氯化钠含量达到精制工业盐标准(不含碘)。

另查明,经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实,濮阳市辖区(除台前县外)必须供应加碘食盐。在该地区的居民应该食用加碘食盐;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要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加碘食盐。否则,居民会因碘摄入不足而引起碘缺乏病等严重食源性疾病。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钱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等人证言,查封、扣押盐业违法物品清单,抽样取证盐业违法物品清单,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查获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辨认笔录,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明令禁止销售的非碘盐,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对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许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