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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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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6年1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3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9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南乐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1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2013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9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4)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某在南乐县寺庄乡邱辛店村经营某某超市。2013年12月2日15时许,邱某某从一盐贩手里购进100斤不含碘工业盐在其超市内销售。2014年12月5日15时,南乐县盐业管理局进行食用盐安全检查时,在该超市内当场查获无碘精制盐80余斤。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从邱某某经营的超市内查扣的盐产品氯化钠含量未达到精制工业盐标准,判为不合格精制工业盐(不含碘)。

另查明,经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实,濮阳市辖区(除台前县外)必须供应加碘食盐。在该地区的居民应该食用加碘食盐;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要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加碘食盐。否则,居民会因碘摄入不足而引起碘缺乏病等严重食源性疾病。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霍某某、邱某甲、程某某证言,查封、扣押盐业违法物品清单,抽样取证盐业违法物品清单,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案发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明令禁止销售的非碘盐,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违法犯罪记录,对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邱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