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原审被告人付万立滥用职权再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监终字第01号 原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付万立,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任上蔡县交通局副局长,住上蔡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驻马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监终字第01号

原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付万立,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任上蔡县交通局副局长,住上蔡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3年12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4年1月2日执行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辩护人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付万立滥用职权罪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4)驻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付万立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作出(2006)驻立刑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付万立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09)豫法刑申字第145号刑事决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查明,上蔡县汽车站经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于1989年11月22日批准建立,由驻马店市交通局投资兴建。驻马店市交通局为了建站工作顺利,委托上蔡县交通局对建站具体管理,并于1993年12月16日与承包单位上蔡县第五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造价为1932968元(不包括主材差价,机械调整价)。同时,上蔡县委、县政府为了汽车站工程建设顺利,出现问题时便于协调,又成立了建站指挥部。承包方(施工单位)于1993年12月份建站开工。受上蔡县交通局指派,被告人付万立于1995年3月到建站指挥部,接替他人负责建站现场管理工作。在工程施工中,施工图纸多次变更。期间,付万立于1997年7月19日组织工程监理人员李永灿、张春、承建单位项目经理张运成对汽车站部分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并同意投入使用。1997年12月26日,付万立未经市交通局授权,组织上蔡县质量监督站、工程监理人员、承建方人员进行交工验收,付万立并以建站指挥部的名义在交工验收书上签字(盖章),但此时汽车站装饰工程并未完工。

付万立在负责汽车站建站管理期间,出具与实际施工及用料不符的虚假证明。其中,1995年8月20日向张运成出具了平开窗改推拉窗、全玻地弹门改铝合金地弹门、餐厅已安装70系列铝合金窗改为90系列铝合金窗的变更通知证明,造成多计损失200987.76元;1998年4月6日出具了关于汽车站站内广场、花岗岩、大理石镶贴面积答复的虚假证明,多计工程造价258225.91元(出具站内广场地平面积及其层次作法与实际不符的证明多计工程造价143937.40元,出具粘贴大理石、花岗岩面积与实际不符的证明多计工程造价114288.51元。其中花岗岩多计9274。9元、大理石多计105013.56元);1998年4月10日出具了汽车站吊顶做法的证明,多计工程造价18276.12元;1999年5月20日出具了蓝色玻璃价格的证明,多计工程造价47231.22元。上述虚假证明共造成多计工程造价524721.01元。

1999年7月份,付万立未经市交通局授权,以上蔡县汽车站建站指挥部的名义委托上蔡县忠诚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对上蔡县汽车站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同年11月11日上蔡县忠诚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依据付万立出具的上述虚假证明及其他资料证明,作出了工程造价为4395732.08元(包括合同价)的审查定案结论(除原合同价格外,变更部分、合同调整部分为2466764.08元)。付万立以建站指挥部的名义在此审查报告上签字(盖章)。驻马店市交通局对此审查报告提出异议,责成付万立不要给施工方出具任何证明和盖章。2001年3月9日上蔡县忠诚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又出具了上蔡县汽车站综合楼基建工程变更部分的补充说明,认定工程总造价为4830912.62元(包括原合同价。除原合同价外,变更部分、合同调整部分为2897944.62元)。付万立又在此审查定案单签字(盖章)。后上蔡县第五建筑公司以上蔡县忠诚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补充说明”及定案单为依据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3月2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驻经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1、驻马店市交通局支付欠上蔡县第五建筑公司工程款1835359.22元及违约金。2、驻马店市交通局向上蔡县第五建筑公司支付水泥款77500元。3、驻马店市交通局赔偿上蔡县第五建筑公司返工损失170748.27元,停工、窝工造成的人员看管费510600元。驻马店市交通局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4日作出(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驻经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变更第三项为:驻马店市交通局赔偿上蔡县第五建筑公司返工损失费170748.27元,停工、窝工的人员看管费120000元。后张运成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案案发前,已强制执行驻马店市交通局958878.69元,向张运成支付838878元。2003年11月27日,驻马店市审计局对上蔡县汽车站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审计工程造价为2921587.72元,审减1909324.90元。其中,被告人付万立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汽车站工程多计造价524721.01元。2004年2月26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运成申请强制执行驻马店市市交通局一案裁定中止执行。

上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付万立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付万立违反职权,超越权限,私自出具关于购买玻璃的价格、平开窗改推拉窗、汽车站吊顶、站内广场做法、花岗岩大理石粘贴面积等虚假证明,给国家造成损失524721.01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万立出具与实际施工日期进度不符的完工时间证明。从卷宗材料看,原始的工程监理日志已被侦查机关提取,而公诉机关未有提交原始的工程监理日志,同时也未提交付万立出具的施工进度表,故付万立出具的施工进度表是对是错无法比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万立提供虚假的施工进度表证明,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该指控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付万立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1835359.22元。驻马店市审计局出具的关于上蔡县汽车站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报告载明:“上蔡县汽车站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为2921587.72元(含合同价),与上蔡忠诚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对汽车站工程出具的竣工决算工程价值4830912.62元(含合同价)相比,审减1909324.90元。多计工程价款的结果是由被告人付万立出具虚假签证和上蔡忠诚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工作人员李学生、李涛涉嫌出具工程造价文件重大失实两种行为造成的”。由此可见,造成上蔡县汽车站多计工程价款不仅仅是付万立一人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为重大损失,是指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直接经济损失。就本案而言,付万立出具虚假签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4721.01元,付万立应承担其出具虚假签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刑事责任。付万立虽然组织人员对工程验收,委托上蔡县忠诚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对汽车站工程进行审核并签收定案单,亦属滥用职权,但该行为与上蔡县忠诚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工作人员是否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没有必然的联系。从公诉机关出事的证据看,亦没有证据证实付万立与上蔡县忠诚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工作人员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事先预谋,相互勾结。因此付万立这一滥用职权情节与上蔡县忠诚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工作人员是否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不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同时,审核工程造价必须参照施工进度,并以施工进度来计算主材差价,从而得出合理的工程造价,而本案缺少审核工程造价的施工进度的原始记录,无法再核对上蔡县汽车站项目工程的价格。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付万立滥用职权,应对损失结果1835359.22元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付万立应对其滥用职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24721.01元负刑事责任,其余部分应作为量刑时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上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付万立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付万立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二审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