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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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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万林非法行医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刑二终字第0000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云文超,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出生。系被害人云某某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小会,女,汉族,1962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刑二终字第0000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云文超,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出生。系被害人云某某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小会,女,汉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系被害人云某某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万林,绰号“耕耘大师”、“阴灵道人”、“胡大师”,男,汉族,1949年12月12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1974年4月29日因犯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80年12月改判免予刑事处分。2000年9月16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3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宗科,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伟,绰号“灵伟”,女,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河南省鄢陵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3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雅聪、严嫣,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唐孟君,男,汉族,1984年3月26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人,本科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3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贺桂芝,女,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河南省商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3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因一审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于2014年11月19日被释放。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万林、吕伟、唐孟君、贺桂芝犯非法行医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云文超、李小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洛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云文超、李小会及原审被告人胡万林、吕伟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胡万林于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后,结识了被告人吕伟,并将吕伟收为自己的弟子,授名“灵伟”,传授其自称的“自然大法”等理论。2012年8月,胡万林授意吕伟在新浪网注册名为“自然科学”的博客,对胡万林大肆吹捧,称胡万林为耕耘老人,有满腹的天地自然知识,胡万林用“五味疗法”免除吃药打针等传统治疗方式带来的痛苦,针对糖尿病、高血压、白血病、艾滋病、心脑血管病、各类癌症、儿童先天性疾病、皮肤病等有特殊效果,使身体强健,百病不生,并留下吕伟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对胡万林的养生、治病方法和效果进行宣传。

该博客所吹捧的内容在互联网上发布后,吸引了众多人员的关注,陆续与被告人吕伟进行联系、咨询。2013年8月,吕伟利用由胡万林亲自传授养生、治病之道的名义开办“自然大法培训班”,指使被告人唐孟君分别联系身患不同疾病或痴迷中医的云某某、黄某等十余人参加,并于2013年8月30日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锦江之星”宾馆集合。被告人贺桂芝根据吕伟、唐孟君的安排收取每人200元食宿费,并负责安排食宿。到洛阳前,胡万林事先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药店购买了芒硝,并在吕伟家中配制成芒硝水,放在吕伟汽车的后备箱内带到洛阳。

2013年8月30日晚,被害人云某某等十余人陆续到达洛阳市西工区“锦江之星”宾馆集合,被告人胡万林向云某某等人传授其创造的“五味疗法”和“吐故纳新疗法”,称自己根据“女娲”用“五彩石”补天的神话故事,创造了由咖啡、白糖、盐、生抽(或酱油)、陈醋兑水后调成的“五味汤”,饮用“五味汤”后大量喝生水,喝到腹胀,再把喝到腹内的水吐出来,然后继续喝生水、呕吐,如此反复进行,就可以把体内的病毒排出体外,以达到祛病强身的目的。之后,胡万林让云某某等人按照其传授的方法饮用了“五味汤”,当晚,多名学员出现上吐下泻的反应。

2013年8月3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胡万林、吕伟、唐孟君、贺桂芝带领云某某等十余人赶到新安县龙潭大峡谷“云成酒家”入住,胡万林继续传授其所谓的“五味疗法”和“吐故纳新疗法”,并安排唐孟君集中学员们按照其传授的方法进行配制和饮用。被害人云某某按照胡万林传授的疗法照做后,于当日19时许出现严重呕吐、抽搐、昏迷等症状,吕伟、唐孟君、贺桂芝遂采取灌凉水、往云某某头上浇凉水的方法进行救治。吕伟先后两次去找胡万林,胡万林指使吕伟分别采取将泥土涂抹到云某某身上后浇凉水和向云某某口中灌其配制的液体的方法进行医治。吕伟、唐孟君、贺桂芝等人在按照胡万林指使的方法救治过程中,学员马某某提出拨打120急救电话遭到贺桂芝阻止,后马某某跑出宾馆拨打了报警电话。“云成酒家”负责人李某某见到云某某昏迷不醒后,向村医及乡镇卫生院求救。当晚22时30分,云某某因机体脱水、水电解质平衡紊乱和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学员农某某也出现昏迷症状,后被送往新安县人民医院抢救脱险。

另查明,因被告人胡万林、吕伟、唐孟君、贺桂芝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云文超、李小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侦查机关调取的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查询证明及书证《自然大法》书籍和小册子等,证实被告人吕伟在新浪网注册博客并多次发布文章吹捧胡万林用“五味疗法”可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白血病、艾滋病、各类癌症等各种疾病以及胡万林通过书籍等对自己的医术进行吹捧、宣传的情况;证人鲁某某提交的标题为“道源文化自然健康知识教育研究院”和“初级培训班7天课程安排”的培训班课程资料以及证人葛某某提交的《耕耘自然学》学习感受,证实胡万林等人借用开办“培训班”的名义传授胡万林“吐故纳新”、“百病不生”等养生、治病之道以及用“水和土”、“五味汤”等治疗方法对葛某某及其丈夫治疗骨折和心脏病等情况;被告人唐孟君手机聊天记录,证实了唐孟君与吕伟及被害人云某某等人联系参加胡万林养生、治病“培训班”的情况;河南杏林大药房出具的证明,证实该药房在2013年8月19日出售芒硝的情况,该证明系公安机关带领胡万林前往郑州市,在胡万林的指认下到该药店调取,印证了胡万林供述的其购买芒硝并配制芒硝水带往洛阳的事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毒物分析检验报告和黎明化工院检测报告,证实了案发后侦查机关对被害人云某某死亡现场及吕伟的汽车进行勘查并提取相关物证的情况,经检验,在案发现场306房间提取的两瓶可疑饮料和吕伟汽车的后备箱内提取的多个瓶内的液体中均检出硫酸根离子和钠离子;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云某某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云某某符合因饮用含芒硝(类)的液体后引起恶心、呕吐等,合并肠炎和上呼吸道感染导致机体脱水、水电解质平衡紊乱和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的征象;证人黄某、马某某、韦某某、鲁某某、葛某某、陈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各位学员为学习中医或治疗疾病而通过吕伟或唐孟君联系参加了胡万林举办的“培训班”,胡万林在洛阳市和新安县分别教授大家“五味疗法”和“吐故纳新疗法”,大家照做后均出现呕吐等症状,其中云某某出现了抽搐、昏迷等严重症状,之后吕伟、唐孟君、贺桂芝等人采用往云某某身上浇凉水、黄土兑醋涂抹身体等方法救治云某某,并听吕伟说抢救方法是胡万林交待的,贺桂芝还对提出报警的人员进行辱骂和阻止,后云某某死亡的情况;证人农某某的证言及住院病历资料,证实农某某按照胡万林教授的“五味疗法”和“吐故纳新疗法”照做后亦出现了昏迷症状,于2013年9月1日凌晨2时被送往新安县人民医院治疗,入院时处于病危状态,初步诊断为药物中毒,电解质紊乱,经抢救后脱离危险;被告人胡万林、吕伟、唐孟君、贺桂芝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胡万林没有行医资格,吕伟在胡万林的授意下通过互联网发布文章宣传胡万林的养生、治病方法和效果,后吕伟组织了此次培训班,唐孟君充当联系人,贺桂芝负责安排食宿,由胡万林向学员传授其“五味疗法”和“吐故纳新疗法”,云某某按照胡万林传授的疗法照做后出现严重呕吐、抽搐、昏迷等症状,吕伟、唐孟君、贺桂芝等人按照胡万林指使的方法对云某某进行救治,后云某某死亡的情况。本案另有当事人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胡万林的前科证明等证据在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