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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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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席某某滥伐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014)卢刑初字第265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某,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4)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

(2014)卢刑初字第265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4)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被告人席某某为生产袋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将其位于卢氏县汤河乡义节沟村前组蛮子营沟口阴坡部分林木采伐。经现场勘验,共计采伐林木382棵,折合立木蓄积16.0124立方米。

被告人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席某甲、席某乙、文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卢氏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股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16.012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郜留剑

审 判 员  张军川

代理审判员  薛少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宇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