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宋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015)卢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

(2015)卢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将其购买卢氏县文峪乡窑子沟村居民郭某某位于卢氏县文峪乡窑子沟村七组杨爬沟口的杨树24棵采伐。经现场勘查,所采伐24棵杨树合立木蓄积25.8813立方米。

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孙某某、雷某某、靳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和照片,卢氏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股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25.881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军川

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

人民陪审员  吴丽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文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