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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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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德逢、王国涛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77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德逢,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因涉嫌贪污罪,2014年4月16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同日被该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濮阳县公安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77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德逢,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因涉嫌贪污罪,2014年4月16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同日被该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峰,郭敬涛,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国涛,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因涉嫌贪污罪,2014年4月16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同日被该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佩周,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4)号26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德逢、王国涛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德逢及其辩护人薛峰、郭敬涛,被告人王国涛及其辩护人高佩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9月,被告人田德逢、王国涛伙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公司副经理李某某(另案处理)、本县子岸乡化寨村村委委员张某某(已判刑)分别利用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负责现场勘查、理赔及化寨村村支部委员的职务之便,在濮阳县鼓励农民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麦、玉米种植险时,张某某假借该村其他村民的名义购买种植商业险,采用编造虚假受灾理赔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赔偿金94328.54元、89998.56元,四人将保险赔偿款180000余元私分后分别用于日常消费。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田德逢、王国涛,并宣读了其供述、证人张某某、郭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张某戊等证言,户籍证明,案发经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及人力资源部证明,濮阳市小麦受灾情况鉴定意见书,张某某的牡丹灵通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河南省2010年种植业保险承保实施细则,小麦种植保险赔案,玉米种植保险单及发票农险赔案操作流程,张某某个人业务凭证,子岸乡化寨村民村委会证明,化寨村党支部委员会证明,濮阳市财政局文件,濮阳市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李李任职证明,濮人保财险理赔客服电函、濮阳县县级财政资金专户拨款通知单,濮阳县政策性种植业小麦保险承保明细表,濮阳县子岸乡2012年小麦明细列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无前科证明等证据。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田德逢、王国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达180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德逢辩称,我不是经理,是劳务派遣工,是领导安排的,我不构成贪污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田德逢不构成贪污罪,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并应将张某某支付的36000元保费扣除,田德逢共应承担45000元的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田德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并已退赃,且田德逢在部队期间多次立功、受奖,应对田德逢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国涛辩称,我是劳务派遣工,是理算员,不构成贪污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国涛不构成贪污罪,起诉书指控王国涛与张某某共同犯罪不能成立,指控的事实不清,犯罪数额应扣除按约定返还的保费和保费的30%。

经审理查明,2012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公司副经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田德逢、王国涛在濮阳县鼓励农民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麦、玉米种植险时,利用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负责现场勘查、理赔等职务之便,套取保费后分掉。后田德逢联系本县子岸乡化寨村村委委员张某某(已判刑)投保,张某某以化寨村村民名义先后出资19641.6元、16740元分别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麦、玉米种植商业险,李某某、田德逢、王国涛采用编造虚假受灾理赔事故的方法,先后取得保险赔偿金94328.54元、89998.56元,所获款田德逢、张某某、王国涛、李某某大部分掉。张某某将所获款分给数家投保村民少量现金。

另查明,2013年6月,田德逢、王国涛、李某某退给张某某90000元。案发后,张某某退出赃款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田德逢供述,我负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濮阳县理赔分部的现场查勘工作。2012年,我们保险公司为完成农业保险投保任务,副经理李某某给我和王国涛说,你们两个谁有熟人投保,可以想法从虚假理赔中多赔给投保人一部分,从中给你们两个过一部分加班费用,还说一定要找熟人,这样多赔部分好要,我给我村村委委员张某某联系了,后李某某在我们办公室把投保承诺给张某某说了,如受灾就按受灾程度进行理赔,如不受灾,除返还所交保费外再多给30%好处费。张某某以他个人名义投保的小麦保险,他交保费时钱不够,借我6000元。2012年小麦没受灾但理赔了,还多赔了一部分。钱取出来后张某某先还了我6000元,给我15000元加班费,我和李某某、王国涛每人分5000元,另外又多给了我10000多元,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还多给我几千元让我请客用,其余钱张某某拿走了,共赔了八、九万元。张某某多给我的钱没说是什么意思,因我家有地,之前还欠我钱,李某某、王国涛不知道。我得的钱用于了家庭开支、吃饭。2012年秋前,张某某找到我问秋季是否能再投保险,我让他去我们公司的承保处问,后以张某某个人名义投上了玉米保险,他交保费时钱不够借我4000元。2012年的玉米没受灾,理赔了80000多元。李某某经理说这次要从张某某赔案中多赔30000元,我们三人每人分10000元。张某某还我4000元,另外又多给了我几千元让我请人吃饭,剩下的张某某拿走了。我得的钱用于了家庭开支、吃饭。2013年,在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查农业保险前,李某某经理说这钱我们不应该得,后我们退给张某某90000多元,张某某给我说这两次赔偿保险公司共拿走86000元。虚假理赔手续,都是按李某某经理等的意思去编造的,参与编造的有我和王国涛等人。张某某小麦种植保险赔案中业务主管意见的签字是我签的,赔案中《农业保险现场查勘报告》表中查勘人员栏的签名是我签的。在赔案上我和王国涛都签了字,都是领导安排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