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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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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439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甲,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439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甲,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4)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7日6时15分,被告人闫某甲驾驶豫JRJ299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市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濮阳县柳屯镇于林头村村南处时,因躲避其他车辆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撞到在路北侧坐着的张雪英,造成张雪英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濮阳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闫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闫某甲,宣读了证人刘某某、闫某乙证言,出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车辆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濮阳县报警中心接处警信息表、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书、驾驶证查询信息单、肇事车辆所有人查询、扣押物品清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特征,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7日6时15分,被告人闫某甲驾驶豫JRJ299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市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濮阳县柳屯镇于林头村村南处,因躲避其他车辆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将路北侧的张雪英撞倒,致使张雪英头部及胸腹部复合性严重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闫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和解。

另查明: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闫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闫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9月27日早晨,我驾驶豫JRJ299号五菱面包车沿黄河路右侧由西向东行驶,行驶到柳屯镇于林头村附近时,我看见前面有一个人骑着自行车横穿马路,我为了躲避骑自行车的人,就向北打方向,结果车辆失控,撞向路北侧的一个人。事故发生后,我从车里爬出来,我把被撞的人扶起来,就立即打120,后来我看被撞的人不行了,就又打110报警。报过案后,我怕挨打就离开了现场。

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27日,邻居马喜林到我家说我妻子张雪英被车撞了。我赶到现场看到一辆面包车在路北边上侧翻,张雪英被撞到了路北侧的水沟内,我跑过去问她有事没有,当时她还有气但不能说话了,我问是谁的车,旁边站着的一个男子打着电话说是他的车,他说已经打过120了,后来肇事司机跑了。

3、证人闫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9月27日5时左右,闫某甲开车在柳屯镇于林头村南的黄河路上撞死了一个人,闫某甲的父亲闫继朝让我来给对方送丧葬费。

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张雪英系头部及胸腹部复合性严重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交警部门认定,闫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雪英无责任。

6、案发经过: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闫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处警信息表、濮阳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测报告、范县辛庄镇闫庄村委会证明、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闫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闫某甲肇事后其家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东丽

审 判 员  王东霞

代理审判员  鲁玉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 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