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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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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三人破坏电力设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342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2014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本县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甲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342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2014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本县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甲,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201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6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本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保全,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2014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薛某甲、王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文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薛某甲、王某某及薛某甲的辩护人高杰、高保全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份某日,被告人靳某某、薛某甲、王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已死亡)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中原油田采油三厂马寨采油区334—21井北约150米处,将该井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电压380V)剥开,并外接电线至刘某某事先架好的电线上进行窃电。2013年9月16日,该窃电电线被依法掐除。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靳某某、薛某甲、王某某,宣读了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某某、吕某、孟某某、张某某证言,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中原油田采油三厂证明、报案材料、损失证明、情况说明、中原油田公安局证明、扣押文件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以支持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薛某甲、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正在使用中的电缆上剥开口后外接电线并进行窃电,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靳某某当庭辩称自己不是主谋,只是帮刘某某扶了扶梯子,并未实施破坏电缆的行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人薛某甲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人薛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薛某甲在被抓获前有投案意图,应认定自首;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态度较好,请求对薛某甲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供证人薛某乙、杨某某证言及二人身份证明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某日,被告人靳某某、薛某甲、王某某在本镇刘拐村刘某某(另案处理)的邀合下,伙同清丰县六塔乡李某某(已死亡)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中原油田采油三厂马寨采油区334—21井北约150米处,将该井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电压380V)剥开,并外接电线至刘某某事先架好的电线上,进行窃电用于刘某某门市使用。2013年9月16日,该窃电电线被依法掐除。

另查明:2001年12月10日,被告人靳红广因犯抢劫罪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5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中原油田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靳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8、9月份一天晚上9点左右,刘某某打电话让自己和李某某、薛某甲、王某某一块到柳香小区东门南边路西电线杆处帮忙窃电一块用。自己到后见刘某某用铁锨在那挖到一根小电缆线后,从包里拿出刀子、钳子、胶布等工具,让自己用手电筒给他照着,他自己接好了两根电线。刘某某又让薛某甲、李某某、王某某把电线埋到路边地下,让自己给他扶着梯子爬上去,自己把手钳子和绝缘胶布扔给他,他把电线接到了之前铺好的两根电线上,然后几人就走了。开始刘某某没说从哪接的电线,接好后他说是从油田的电线上接的电。就是往马寨小区东门往南约50米路西的电线杆上接了两根电线,电线杆上南北走向有两根电线是刘某某之前铺好的,刘某某说在电线杆西边围墙下边有两个线头,他就是从两个线头上接的电线。从围墙到电线杆最多两米远。接电时自己带了一把铁锹,还有一把铁锹,一把手钳、绝缘胶布还有一副竹梯子不知道是谁准备的。电线杆底部的小洞怎么形成的自己不知道,也没见刘某某找的线头,也不知道电线是从哪接出来的,谁买的也不知道。刘某某开了两个电玩门市,李某某也是开的电玩门市,薛某甲开的是服装门市,王某某开的是药铺,自己开了一家婚庆门市。窃电是为了门市使用,但除了刘某某用了几天,其他人都还没用刘某某就被抓了。接好电线后大约三、四天自己听刘某某的媳妇说刘某某被抓走了,并让自己帮忙把他门市内接在电焊机上的两根偷电的电线用手钳子掐掉了。

2、被告人薛某甲供述,证明2013年9月份某日,自己伙同刘某某、靳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中原油田采油三厂马寨采油区油井北约150米处,将该井正在使用的电缆剥开接电。自己参与帮忙扯电线,和李某某、刘某某、靳某某、王某某轮流从围墙向东挖了一条小沟,一直挖到铁栅栏电线杆下边,然后把电线扯里面用土埋住。自己和王某某轮流隔几块掀开一块下水道盖板,把电线从下水道扯过去,然后把下水道盖板盖好。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9月份一天晚上10点多钟,刘某某打电话让自己到柳香小区南边那栋楼那,说是有事。自己到柳香小区看见刘某某、靳某某、薛某甲、李某某已经在那了,刘某某让自己和薛某甲、李某某把带来的一盘黑色电线折成双股,从下水道往东穿出围墙,他和靳某某拿着手电筒和铁锹在下水道西头那挖电缆。之前刘某某说过和油田疏通疏通关系,意思是找熟人免费用油田的电。刘某某和靳某某挖出的电缆是黑色粗约5公分的电缆,电缆和电线怎么连接的自己没看见。自己和薛某甲、李某某把电线铺出围墙后拐回来他们把电线已经接好了,外面是用塑料布包扎的,缠着绝缘胶布,刘某某用铁锹正在埋电缆。自己记得是李某某用手钳子把电线从中间铰断,其中的两个线头就放在了刘某某和靳某某剥电缆的地上,自己和薛某甲轮渡着配合着隔几块掀开一块下水道盖板,李某某就从掀开盖板的地方趴下身子手抓着电线向东铺电线。下水道盖板盖的比较紧,光用手掀不开,得用铁锹尖插到盖板缝隙里向上别一下,掀开一道缝后再用手把盖板整体掀起来。因为李某某比较瘦没劲掀不动,所以是自己和薛某甲掀的。刘某某和靳某某接完电线后五人一起到围墙东边,围墙向东约10米还有一道铁栅栏,从围墙到铁栅栏这10米是五个人轮换着挖了一条小沟,电线就墙在小沟里。把电线穿出铁栅栏后,把铺在地上的板砖掀开把电线铺在下面后重新把板砖铺好,薛某甲用洋镐在路边电线杆底部凿出一个小洞。电线穿进小洞从电线杆上面伸出后接到了刘某某事先铺设好的两根电线上,五人就各自回家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