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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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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九人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014年8月11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014年8月11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女,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8月11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9月20日到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濮西派出所投案,同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0月9日到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濮西派出所投案,同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0月9日到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濮西派出所投案,同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0月9日到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濮西派出所投案,同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0月9日到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濮西派出所投案,同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0月9日到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濮西派出所投案,同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1月4日到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濮西派出所投案,同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彭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彭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0日晚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彭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携带塑料盆、编织袋窜至濮阳县户部寨镇大高庄村东北角中原油田采油二厂117号站98-12油井盗窃原油780斤,将原油存放在刘某某家院子里。当晚21时许,高某某被中原油田采油二厂治保人员现场抓获,并根据现场遗留原油痕迹追至刘某某家院子里。扣押被盗原油11编织袋,经中原油田采油二厂集输大队濮三联检斤11编织袋原油净重780斤,原油含水0.5%,共计价值4118余元。原油已起出发还被害单位。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彭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并宣读了高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彭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供述,出示了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二厂油藏经营管理七区证明、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二厂计划科价格证明、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发还清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彭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彭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晚19时50分,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彭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携带编织袋、三轮车、塑料盆等作案工具,伙同他人在本村东北角中原油田采油二厂117号站98-12油井盗窃原油780斤,价值4118元,并存放在刘某某家院子里。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被治保人员当场抓获。原油已起出,发还被害单位。

另查明,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到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濮西派出所投案。

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彭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到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濮西派出所投案。

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到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濮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高某某供述,时间记不清了,我和我村的刘某某、吴某某、高某甲、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彭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等人在我村东北的一个油井上偷油。油井井口是谁打开的,我不知道,我去时啥工具也没有带,我被抓时正在井上装着油。

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4年8月10日晚上9点多钟,我从家出来转着玩,看到很多人正在偷油,我就参与了。我跟高某某、许某某、郭某某、彭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共盗窃了11袋原油,存放在我家的院子里,当晚我和高某某被抓,原油被查扣。

3、被告人许某某供述,我是来投案的,2014年8月10日21时许,我伙同我儿媳妇刘某某及同村高某某、郭某某、彭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在村东北50米处的油井上盗窃原油,正在盗窃原油时保卫科的人去了井场,盗窃原油的人四散逃跑,第二天才知道原油存放在了刘某某家的院子里,当晚高某某和刘某某被抓,原油被查扣。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来投案的,2014年8月10日晚上8点半左右,在俺家胡同口碰见孙某某和郭某某从井上用脚蹬三轮车往村里拉原油,我就和孙某某、郭某某将原油卸到刘某某家院子里,后我们三个又到井上拉原油,在井上我见到了刘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婆婆、张某某、彭某某、吴某某正在装原油。当我们又去井上拉原油时,听见有人喊保卫科的人来了,我们就跑回家了。第二天听说高某某和刘某某被二厂保卫科的人抓走了。我只负责往刘某某家拉原油,至于高某某和刘某某她们谁干了啥,我去的晚,他们咋分的工我不清楚,晚上天黑看不清。我不知道井口是谁砸坏的。

5、被告人彭某某供述,我来投案的,我在我们村东北地的油井参与偷原油了。听说那口井出原油了,看见很多妇女拿着塑料盆子、编织袋往村东北50来米的一口废井上了,我也跟着过去了。到地方之后,看见刘某某、刘某某婆婆、吴某某、李某某、“秋环”、郭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都在井场,塑料盆是我带的,编织袋是孙某某拿的。是我和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把装好的原油用三轮车拉到刘某某家里了,是分三趟拉过去的,一次拉三、四袋原油。总计有十来袋原油,具体数目不清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