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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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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偷越国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438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未检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438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未检刑诉(2014)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向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冒用其哥哥王某乙的身份信息,分别于2006年4月17日、2011年7月28日在濮阳县公安局骗取护照和港澳通行证,2007年9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持所骗取的护照、港澳通行证出入阿联酋、香港、巴基斯坦、新加坡国(边)境共36次。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宣读了证人王某乙、孙某某证言,出示了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手续、护照申请查询结果单、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往来港澳申请查询结果单、王某乙持护照出入境查询记录、王某乙持港澳通行证出入境查询记录、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以支持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超国边境,情节严重,请求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冒用其哥哥王某乙的身份信息,分别于2006年4月17日、2011年7月28日在濮阳县公安局骗取护照和港澳通行证,2007年9月至2014年7月期间,因其工作单位委派,被告人王某甲持所骗取的护照、港澳通行证出入阿联酋、香港、巴基斯坦、新加坡国(边)境共36次。

另查明:2014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明因为年龄小,2004年3月份自己冒用哥哥王某乙身份证到深圳一家制造模型的公司务工。2006年4月份左右自己被派往阿联酋的分公司工作,需要办理护照出国,但当时自己还没有办理身份证,就用王某乙的身份证、户口本办理了护照,并持该护照前往阿联酋去了3次。2008年5月份左右,自己不小心将该份护照损坏了,又在中国驻迪拜的领事馆申请补发了一本护照,补发的护照有效期是10年,并持补发的护照先后去了阿联酋、新加坡、巴林、卡塔尔、伊朗等国家差不多20次。另外因为公司派自己前往香港工作,需要办理港澳通行证,考虑到护照是冒用王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的,因此2011年7月份自己又冒用王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本港澳证,这期间分别做了2次港澳证签注,并持这本港澳证先后前往香港共8次。

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2004年3月份左右,自己弟弟王某甲准备去深圳一家模型制造厂打工,因为当时他年龄小不能进厂,就冒用了自己的身份证进厂工作。2006年4月份左右,因厂方让王某甲办理护照去阿联酋、迪拜送货,但他的身份证还没办理出来,自己就同意他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护照,他持这本护照去了3次阿联酋。2011年7月份左右,因工作王某甲需要办理港澳通行证前去香港,于是自己又同意他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本港澳通行证,港澳通行证办出来后去过香港,具体去几次自己不清楚。

3、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下旬,表哥王某甲通过快递把他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港澳证寄给自己,让自己帮他做一次去香港的港澳通行证签注。自己拿他的证件到公安局办证大厅代办签注时,民警发现身份证上的照片和港澳证上的照片不是同一人。自己打电话询问王某甲得知是他顶替王某乙的身份办的港澳证。

4、王某乙身份信息使用护照出入境查询记录,证明自2008年9月3日以来,王某甲使用冒用王某乙身份信息办理的护照出入境26次。

5、王某甲冒用王某乙身份信息使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出入境查询记录,证明自2014年7月15日以来,王某甲使用冒用王某乙身份信息办理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出入境10次。

另有王某甲冒用王某乙身份信息所办理的港澳通知证、护照复印件、王某甲冒用王某乙身份信息往来港澳申请查询结果单、护照申请查询结果单、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手续、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到案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印证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使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多次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偷越国边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偷越国边境罪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东霞

审判员  后利珍

审判员  马东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