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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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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2014年10月14日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400号起诉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2014年10月14日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石某某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纠集七、八名村民在濮阳县梨园乡大兰溪村西阻挠王某某工程队在此修路施工,造成水稳料凝固报废280余吨,价值22400余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石某某,宣读了被害事主王某某陈述、证人化某某、肖某某、蒋某某、谷某某、蒋某甲、郭某某、田某某、孟某某、石某甲、李某某、乔某某证言,出示了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由于泄愤,阻拦他人施工,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某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2013年5月17日纠集本村七、八名村民,以修路工程队轧坏机井,稻苗被毁为借口阻挠王某某工程队在本村西修路施工。造成水稳料凝固报废280余吨,价值2万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通过赔偿方式和王某某已和解,赔偿工程队损失三万元,取得被害事主谅解。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供述:2013年快收麦子的时候,俺村西边的南北公路修路,路的石灰是我上的,我还想上水稳料,但工程队自己上水稳料。因为我没有上成水稳料,心里不舒服,很生气,就想找借口不让施工队施工。第一次是开始施工没多长时间,修路施工方把俺村的一口机井轧坏了,我过去对开推土机修路的司机吵了一会,司机不承认是他轧的,我就直接给那司机说:“你停了吧,等你们的头来了再说。”对方就停了,俺村的群众有人站在车前边不让推土机工作,这次阻止施工半个小时左右。第二次是修路上水稳料的时候,当时去了有一二十个群众,其中有七、八个人是我叫的,是我让张某某、张某甲喊的人,我先给他们说就用修路的轧坏机井、稻苗被毁没有处理好为理由阻止对方干活。在修路现场给对方领班的一个山的人说这个事。我说:“你们现在不能干,你们修路前边轧的地钱,重新给打井,被土给荡坏稻苗等事情处理好了再干。”我赶到上水稳料的车旁边,给司机说:“你们不能卸料,协调不好不能卸料,事情解决不好你们不能干,俺村的其他群众都拦料车,我直接拦的就是料车车队最后边一辆,这一辆不卸前边的都卸不了。料车有五、六辆,具体数目我没看清,这一次阻拦施工有二、三个小时,后来乡里边的人来后俺就让对方卸料了。刚开始阻拦施工时乡里的领导说过同意给我们打井,说稻苗被荡坏是找的借口。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我们工程队在梨园乡大兰溪西边修路施工。2013年5月17日上午8点半左右梨园大兰溪村的几个村民就开始拦着不让施工,我就给县扶贫办主任徐某某打电话把情况给他说了说,徐某某就从县里来梨园乡我们的施工工地了,随后我就和徐某某主任一起去梨园乡政府找甘文锋书记和胡志刚乡长,二人不在乡政府,徐某某主任就给胡志刚乡长打电话,胡乡长让找田书记,我们找着田书记后就去工地解决事情。田书记到施工现场后问为什么拦着不让施工,拦车的人说修路把他们自己打的井弄坏了,田书记就给他们说那口井由乡政府负责给他们打一口,就这样就又开始施工了。到下午一点左右时又被上午拦车的人拦着不让施工,我就问为啥又拦着,他们说因井的问题,今天必须解决,不解决谁也别想干,我就给田书记打电话,田书记就去了。田书记还没有走到现场,拦着的那些年轻人就跑了,还剩下几个老的,田书记和村长都说那口井由乡政府负责,不能拦着不让施工,如果出了事情,你们自己负责,但是拦车的那些还是不让施工。拦车的人就说:“事情必须今天解决,不解决不能施工。”田书记就说我们“你们施工吧”。我们就卸了一车料,田书记看着没事就走了。田书记没走多远,那些人又不让施工,我说乡政府已答应给你们修井,不管我怎么说他们就是不让施工,我就又给田书记打电话,随后拦车的人村的村长又来了。村长来后不管怎么说都不行,我们就报案,派出所的人去后也是给他们讲道理,但是他们还是不听。最后拦车的人说让我们施工队拿六千元钱才可以施工,我们没拿,派出所的人就又给他们讲道理,随后他们才同意施工,但是卸车发现水稳料已经卸不下车,不能用了。下午运的十车料共卸下三车,其他七车没有卸下来。

2014年12月25日又证:阻工事情发生后,通过乡政府做工作,阻工人员石某某已赔偿俺经济损失三万元,还打了个协议,我们已谅解对方,不再追究石某某的刑事责任。

3、证人化某某、肖某某、蒋某某、谷某某、蒋某甲、郭某某证言:以上证人证实2013年5月17日在梨园乡大兰溪修路工地有村民阻挠施工,致使十车水稳料凝固报废,十车水稳料卸下三车,七车拉回料场。

4、证人田某某证言:田某某系系梨园乡乡政府工作人员。证实:2013年5月17日上午十点左右施工方的负责人到乡政府找我,把大兰溪村民阻拦施工的事情给我说了,我就到施工现场了,县扶贫办徐某某主任在现场,大兰溪村村长李某甲也在,我就问村干部李某甲怎么回事,他说百姓说修路把他们的井弄坏了,我就给李某甲说:“乡政府负责给你们落实一眼井,让他们别吵吵了。”李某甲就给拦车的那些人做工作,随后就让施工了。2013年5月17日下午3点半左右,施工方负责人又给我打电话说又拦着车不让施工,我就到工地后见李某甲也在场,我就对拦车的人说:“乡政府负责给你们落实一眼井,你们别拦车。”其中有一个人说:“不中,你说的不算,万一你调走了俺找谁啊,让村干部说。”我就给李某甲说:“顺得,你说。”李某甲就给拦车的人说:“乡政府已经答应给你们落实一眼井,别拦了,别找事。”说完这事后看见有一个老婆坐着铺路机前面不让施工,村干部李某甲就把她抱一边去了,随后就开始施工,五点左右时施工方又给打电话说又拦着不让施工,我就给梨园乡巡防队翟某某打电话让他带人去处理。后来听施工方说料报废了。

5、证人孟某某证言,孟某某系梨园乡政府职工。

证人翟某某证言,翟某某系梨园乡巡防队工作人员。

以上二人证言内容证实2013年5月17日大兰溪石某某等人阻拦修路施工队施工,给其做工作,劝说后才让施工,施工队说水稳料已凝固报废。

6、证人石某甲证言,石某甲系大兰溪村支部书记

证人李某甲证言,李某甲系大兰溪村村长。

以上二人证实2013年5月17日本村村民石某某等人以修路施工轧坏水井为由阻拦施工,同乡政府工作人员给其做工作、劝说。才让施工队施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