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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少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8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犯制作、复制、贩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少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8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鲁朝臣,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4)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森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鲁朝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将大量淫秽视频复制到光盘、U盘、百度云盘、SD卡、移动硬盘内,利用淘宝网开设网店,通过QQ聊天、阿里旺旺聊天、快递等方式将存储有淫秽视频的光盘、U盘、百度云盘、SD卡等予以贩卖、传播,非法获利205767.3元。其中通过快递售出U盘144个、光盘1810张、SD卡35个、硬盘5个,上述介质内有淫秽电影、动画等视频文件2000个以上。现场查获已制作完毕但未售出光盘204张、U盘8个,上述介质内有淫秽电影、动画等视频文件982个。经鉴定,其制作、复制、贩卖、传播的视频文件均为淫秽物品。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获利数额有异议,其辩解称,支付宝的收入中还有其卖书、卖电影的正当收入,另外其购买光盘、U盘、SD卡、硬盘费用和邮寄快递的费用应予以扣除,其实际获利7万多元。其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鲁朝臣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应构成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2、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复制、贩卖、传播的淫秽物品,没有经过鉴定的视频,不应认定淫秽物品;3、王某某复制、贩卖、传播的淫秽物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4、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非法获利的数额与事实不符,其获利数额应是销售金额减去成本和其他杂项费用后的净额;5、王某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到案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综上,应对王某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将大量淫秽视频文件复制到光盘、U盘、百度云盘、SD卡、移动硬盘内,利用淘宝网开设网店,通过QQ聊天、阿里旺旺聊天、快递等方式将存储有淫秽视频文件的光盘、U盘、百度云盘、SD卡、硬盘等予以贩卖、传播,非法获利10万元。其中通过快递售出U盘125个、光盘1538张、SD卡35个、硬盘5个,上述介质内有淫秽电影、动画等视频文件1800个以上。2014年8月7日晚上,清丰县公安局在清丰县双庙乡单寨村王某某家中将王某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台式电脑、刻录机等设备及已制作完毕但未售出的光盘204张、U盘8个。王某某未售出光盘、U盘内有淫秽视频文件900个。

另查明,清丰县公安局于2014年7月份接到举报后,从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的百度云空间内截取了734段视频文件及104张图片,经鉴定均系淫秽物品。公安机关从购买人单永平处提取光盘9张、从购买人肖敏处提取光盘10张、从购买人陈浩处提取U盘1个,从购买人韩永畴处提取U盘1个,提取的光盘、U盘内共有107个淫秽视频文件。王某某将经营淫秽物品所得转入其妻晁某某的支付宝账户,2014年8月29日清丰县公安局让晁某某将该支付宝账户余款79694元转存于晁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新开的账户,并将该款予以冻结。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明2014年8月7日21时30分清丰县公安局对清丰县双庙乡单寨村王某某住所进行搜查,扣押电脑主机4台、刻录机2套(23台)、光盘204张、U盘8个、移动硬盘4块。

2、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情况。

(2)举报信,证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份向清丰县公安局举报王某某、晁某某在淘宝网上贩卖淫秽视频。

(3)清丰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8月7日22时,该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清丰县双庙乡单寨村王某某家中将王某某抓获。

(4)被告人王某某用于交易淫秽物品的QQ号码、淘宝网店铺名称和在阿里旺旺、QQ上用过的广告语。

(5)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光盘,证明自2014年6月1日至8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淫秽物品所使用的相关支付宝账号、注册信息、登陆日志、交易记录、账户明细及王某某、晁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入款项情况;王某某用他人的支付宝账号贩卖淫秽物品,这些支付宝账号的款项转入王某某和晁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显示交易号、交易状态、买家信息、卖家信息、交易金额、收款时间、交易类型、来源地、商品名称、收货人地址。在该时间段内王某某、晁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共转入款项13万余元。

(6)被告人王某某本人关于通过快递售出淫秽物品的记录,该记录显示邮寄时间、邮寄快递公司、购买人、购买人电话号码、购买人地址,邮寄共计485次,其中有321次显示邮寄的物品名称;邮寄时间自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8月7日,时间有间隔,其中时间段为自2014年3月6日至3月11日,未显示邮寄物品,4月20日、4月30日、6月20日至8月7日均显示邮寄物品,共计邮寄光盘1806张、U盘120个、SD卡35个、硬盘5个。公安机关根据其记录调查了部分购买人,购买人予以认可购买的淫秽物品共计光盘593张、U盘65个、SD卡9个、硬盘5个;其余王某某的快递记录中能够和支付宝公司提供的2014年6月份至8月份交易记录相互印证的部分,证实王某某贩卖淫秽物品共计光盘945张、U盘60个、SD卡26个。

(7)清丰县公安局销毁证明及清单,证明清丰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0日10时将扣押的移动硬盘4个、光盘35张、U盘13个予以销毁。

(8)户名为晁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户名为晁某某(卡号:6221505020000903983)邮政储蓄银行卡自2014年3月12日至8月6日通过支付宝渠道共转入现金125077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