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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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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在贵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获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3月29日因盗窃被新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2月22日被获嘉县公安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获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3月29日因盗窃被新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2月2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6日经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付获嘉县公安局执行。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获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军、崔会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樊某某趁人不备窜至获嘉县照镜镇陈固村村民高某甲家中,将被害人高某乙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红色捷安特赛车(车架号:109711307607805)盗走。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捷安特赛车价值920元。

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发还于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樊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未作辩解和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樊某某趁人不备窜至获嘉县照镜镇陈固村村民高某甲家中,将被害人高某乙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红色捷安特赛车(车架号:109711307607805)盗走。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捷安特赛车价值920元。

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发还于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获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获嘉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新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赃车已追回发还于被害人,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8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7日起到2015年8月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希勇

审判员  马秀艳

审判员  刘玉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