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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小垒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获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2月2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获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2月2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被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交付获嘉县公安局执行。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获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军、刘智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到位于获嘉县城关镇南关村被害人刘某某的租房处借钱,刘某某将1000元现金借给被告人王某某后,因醉酒便躺在卧室床上睡觉,被告人王某某趁其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卧室内的2300元现金盗走。

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获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未作辩解和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到位于获嘉县城关镇南关村被害人刘某某的租房处借钱,刘某某将1000元现金借给被告人王某某后,因醉酒便躺在卧室床上睡觉,被告人王某某趁其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卧室内的2300元现金盗走。案发当天,被告人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获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投案证明,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还赃款,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5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希勇

审判员  刘玉民

审判员  马秀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