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新仓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新仓,男,因涉嫌贪污2013年9月10日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洁,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新仓,男,因涉嫌贪污2013年9月10日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洁,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仓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洋、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新仓、辩护人刘洁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9月,被告人张新仓利用其担任本村支部委员的职务之便,在濮阳县鼓励农民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麦、玉米种植险时,假借本村其他村民的名义购买种植商业险,并采用编造虚假受灾理赔事故的方法分别骗取保险金94328.54元、89998.56元,其将以上款项据为已有后用于日常生活消费使用。案发后被告人张新仓退出赃款11万元。

濮县检刑变诉(2014)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将认定事实变更为:2012年5月—9月,被告人张新仓伙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公司副经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理赔分部理赔员王某某、勘察员田某某(均已立案)分别利用其担本村支部委员及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负责现场勘查理赔的职务之便。在濮阳县鼓励农民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麦、玉米种植险时,假借本村其他村民的名义购买种植商业险、采用编造虚假受灾理赔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赔偿金94328.54元,89998.56元。其中张新仓分得现金9万余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费使用。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新仓,宣读了证人王某甲、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吴某某等证人证言,出示了任职证明、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办法、河南省2010年种植业保险承包实施细则、小麦种植保险赔案、玉米种植保险单及发票、扣押财物清单、户籍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新仓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政策性保险推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虚构事实骗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达1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新仓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辩称自己不是受村委会委托,而是自己办理的投保,是个人行为,不是利用村支部委员的职务便利,买小麦、玉米种植保险是田某某打电话找自己买的,并承诺买小麦、玉米种植保险后,受灾按受灾赔偿,不受灾返还保费并给30%的红利。田某某让我给他们提供了身份证和银行卡,田某某说通过理赔把他们的加班费打到银行卡上,也没有说打多少钱,买小麦保险田某某赔给自己50000元现金,买玉米保险赔给自己44000元现金,保险公司具体赔多少钱自己不知道,银行卡在田某某手中,自己未取过钱。案发后田某某三次一共退给自己9万多元钱。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仓的犯罪事实、定性辩称张新仓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被告人张新仓是该村村委委员,但没有证据证明张新仓投保小麦、玉米种植险是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国家财产,他没有受村委委托,而是在保险公司田某某主动找到张新仓,进行虚假宣传和承诺,张新仓贪图保险公司的30%的返红利才投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张新仓没有参与田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预谋,没有与田某某等人共同犯罪的故意。张新仓与田某某等人不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新仓没有非法占有保险赔付款的主观故意。没有参与编造虚假理赔,全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编造的。被告人张新仓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材料,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伪造事故,更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前事后均不知道保险公司是如何伪造的,伪造多少。被告人张新仓二次缴纳保费36140余元,不应计算涉嫌犯罪数额。被告人张新仓以村民名义投保最初只是由于保险的诱惑,贪图保险公司承诺30%红利,赔付后认为赔付款谁投保谁受益,存在认识上的错误。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新仓不具备贪污犯罪主体资格,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更不存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新仓不构成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新仓系濮阳县子岸乡化寨村党支部委员,2012年负责本村农业种植保险工作。2012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公司在濮阳县乡镇推广宣传小麦、玉米种植保险,并向乡镇承诺农民不交保费的,可以垫付,如果受灾按正常理赔,如果不受灾除返还保费外,再给保费的30%手续费(以虚假理赔支出)。2012年5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公司副经理李某某、理赔分部理算员王某某、勘察员田某某(另案处理)预谋找熟人投保,并从中套取费用。田某某找到同村任村支部委员的被告人张新仓,并向张新仓许诺投保小麦种植险,受灾按正常理赔,不受灾,返还保费及30%好处费。2012年5月9日,被告人张新仓收取张某某等四家少量保费及垫付保费共计19641.60元,以村委会名义为全村小麦投保小麦种植险,并将自己的银行卡交付给田某某,告知银行卡密码。2012年8月,李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编造虚假理赔案,并让被告人张新仓在赔款协议、承诺书、委托书上签字盖村委会公章,骗取保险赔款94328.54元。田某某从张新仓银行卡取钱后给张新仓现金50000元。采取同样方法2012年9月,张新仓收取部分保费及垫付保费共计16740元以村委会名义为全村玉米投保玉米种植险,李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编造虚假理赔,骗取保险赔款89998.56元。田某某将款取出后给张新仓现金44000元。所得款张新仓除付给张某某等四家少量现金外,其余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新仓供述:自己2010年8月任化寨村支部委员。2012年麦前的一天,我们村的村长给我们村里面的班子开会说乡里面开会让投小麦保险咧,政策是如果受灾正常理赔,如果没受灾,除返还保费外再给30%的好处费,当时说完之后我没有当回事,后来过了几天,保险公司的人又来村里要求投保小麦种植险,村长张某某对我说让我负责收取群众的保费。2012年麦前与我同村在濮阳县保险公司上班的田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保险公司可以给小麦买保险,受灾按受灾赔,不受灾返还保费给30%的红利,田某某还说你可以垫付。我村一部分人(二十余人)交了1000多元的保费,当时收谁家的钱在我家孩子一个本记着,有名单和数额。我自己垫付18000多元,把我村各户的名单及种地亩数报上去投了保,当时田某某让我给他提供了身份证和银行卡,他还要通过理赔把他们的加班费打到我的银行卡上,银行卡一直在田某某那里,我给他说了密码。以后卡一直在田某某手里,我就再没见过卡。名单是我提供的,索赔申请、赔款协议、承诺书、委托书中我的签名及盖村委会公章都是我办理的。2012年投保的小麦连本带利田某某共给我50000元现金,保险公司给我的50000元给群众分了一部分,给群众发了三、四千元,都是按群众交款数额加30%利息发的,发完钱后把记的底撕了。其他的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了。2012年秋前还是田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投玉米保险不,并说跟小麦的保险政策一样,我当时感觉小麦赔的不少,所以这次玉米我就还是收群众一部分,基本上还投小麦险的群众,个人垫付给玉米投了保,还是麦前给保险公司提供过的那些东西,赔案中需要盖章的材料和需要我签名的材料给保险公司提供了。2012年玉米没有受灾,保险公司玉米保险连本带利一共赔44000元,是田某某在他们保险公司大门口给我的现金。这44000元给群众一部分,还是投保群众交保费数额加30%利息分的,单独发的。发过钱以后就把名单撕了,发了有三四千元。其余自己消费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