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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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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二人保险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二某”,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案发前经营“二某钣金喷漆汽修厂”。因涉嫌保险诈骗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10月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绰号“二某”,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案发前经营“二某钣金喷漆汽修厂”。因涉嫌保险诈骗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10月1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保险诈骗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4)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张某甲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濮阳县南环路经营“二毛钣金喷漆汽修厂”,并有一牌照为豫J94633号本田思域轿车,被告人张某甲有一牌照为豫JG5545的别克轿车。2014年8月初,被告人李某某欲换一辆新车,在被告人张某甲让李某某帮其别克轿车喷漆时,李某某向张某甲提出双方各使用自己的轿车相互撞一下后向保险公司报案获得赔偿金,同时李某某向张某甲承诺撞车之后为张某甲的车免费喷漆,并将撞损部位全部修好,张某甲当时表示同意。2014年8月11日17时许,按照事先商定的情况,二被告人分别驾驶各自的轿车一起行至濮阳县子岸镇大陈村濮渠公路附近,张某甲驾驶其别克车由北向南慢行,李某某驾驶其本田思域轿车由南向北逆行,将车撞在了张某甲驾驶的别克车车头左侧,随即被告人李某某向安邦财产保险濮阳公司报案,后被安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识破诈骗未果。经鉴定,豫J94633本田车及豫JG5545别克车损失分别为33200元和11180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宣读了证人张某乙、任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娄某某、张某丙、张某丁证言,出示了濮阳正大资产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河南大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濮阳濮渠路8.11案件鉴定意见书、刘某某车辆保险单及相关证件、安邦保险机动车保险定损单、事故快速处理决定书、昌菱汽配公司发票、阳光保险公司车辆保险单及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驾车事故现场及车辆照片、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预谋后,由李某某驾驶其豫J94633本田思域轿车沿濮渠公路由南向北逆行,当行至濮阳县子岸镇大陈村附近时,故意与相向慢行的由张某甲驾驶的豫JG5545别克轿车相撞。随即李某某向豫J94633投保的安邦财产保险濮阳公司报案,后被安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识破报案,未予理赔。经鉴定,豫J94633本田车及豫JG5545别克车申请理赔损失分别为33200元和11180元。

另查明: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自己和张某甲是钓鱼认识的朋友。豫J94633本田思域车是自己买的事故车,在自己妻子刘某某名下,在安邦财产投有全险。这辆车买后因为修复不理想自己就想换掉,后来张某甲说他驾驶的豫JG5545别克掉漆,想在自己的“二毛钣金汽修厂”全喷一下,自己就告诉他说自己的车买了全险,可以碰一下,让保险公司赔钱给自己,自己免费给张某甲进行车辆全喷。2014年8月11日下午4点左右,自己和张某甲按照商定好的,都把车开到濮渠路大陈村附近;开始因为人多没碰,等到天黑开始下雨了,自己开豫J94633本田车往前走了一、二里地,然后调头往回开。撞车时自己在西边的车道上逆行由南往北开,车速可能是60码左右,张某甲开他的别克车由北向南行驶,车速很慢,可能不超过20码。自己的本田车左前方撞到了张某甲别克车的左前方。撞车后自己和张某甲没再对两辆车受损情况进行修复或再破坏,自己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并打了报警电话,民警出具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书认定自己负全部责任。定损完毕后,自己为张某甲的车进行了免费维修和钣金喷漆。张某甲的车定损定的可能是11000多元,自己的车定损定了32000多元,具体金额记不清了。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明自己和李某某是2013年钓鱼时认识的。大概2014年8月初,自己想去李某某的修理厂给自己的豫JG5545红色别克世纪轿车全喷一遍漆,李某某提出和自己撞一下车,然后免费给自己修好喷漆,自己同意了。2014年8月11日上午李某某打电话让自己找他碰车,下午自己开车跟着李某某到濮渠公路上,到濮渠路大陈村口李某某让自己把车停到路边,然后他开车拉着自己往南走,边开边告诉自己一会儿怎么碰。说好后他把车开回来,等到天色擦黑时路上的车少了,天上也开始掉雨点,李某某说可以碰车了,就开着他的本田车先走了,自己按他说的开车由北向南慢慢走了大概300米左右,李某某开着车过来按他说的给自己会灯,自己就把车往路中间靠,李某某开的速度比较快,他的本田车车头左侧撞在了自己的别克车车头左侧。自己的车车头引擎盖上有处几厘米宽的凹陷,保险杠掉了点漆,别的地方看起来没有损伤,李某某的车车头引擎盖、保险杠、大灯都撞坏了,车里边的主副气囊也都爆出来了。碰车后李某某给他的本田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打了电话,给交警队也打了电话,并告诉自己说等会保险公司的人来了以后让自己装作不认识他。保险公司的和交警队的人来了以后,拍了照片、问了事故情况,交警还登记了行车证、驾驶证、身份证。后来开车时在事故科自己和李某某签了协议,约定李某某负责给自己把车修好,自己不再向李某某要钱。签完协议大概一个星期,李某某打电话让自己去他的修理厂提车,自己去后见车已经修好了,全喷了一遍漆,把车开走时李某某没要钱。保险公司给车定损时自己不在场,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定损的。2014年8月11日碰车之前自己和李某某的车都是好好的,没有损伤。李某某和自己商量碰车的目的是他说他的车在保险公司投有全险,碰车后可以让保险公司出修车费。

3、证人张某丁证言,证明自己在2013年夏天买了辆银灰色的本田思域轿车,车牌号好象是豫J64136。2014年除夕夜,自己开车在从106国道向马庄桥方向去的一条东西路上,为了避让行人冲到了路边的沟里,又撞到一棵树上,车左侧从前到后都刮伤了,驾驶室的门不能用了,前挡风玻璃全部碎裂了,驾驶室和副驾驶室的门上的小三角玻璃没有了,车头损伤比较严重,发动机盖、车灯、保险杠等都撞坏了,水箱也坏了,发动机撞的往里凹了,有一个车轮也歪了,车内主副气囊都爆出来了。因为觉得维修费太高就把这辆车卖给了濮阳县一个开修理厂的人。(经辨认李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这个人就是买自己本田思域轿车的那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