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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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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四人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428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4年9月7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428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4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5月9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乙,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5月9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丙,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4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魏某甲、魏某丙、魏某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魏某甲、魏某丙、魏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伙同濮阳县庆祖镇后武陵村刘某某(已死亡)、中原油田职工郭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利用郭某甲看护油井的便利条件,由刘某某驾驶豫J71150厢式货车(车厢载油罐)在中原油田采油五厂油藏经营管理五区庆92-1井场92-10井储油罐内盗窃原油,当该车离开井场200余米时,被中原油田公安局民警当场截获。经测重,被盗原油净重8.64吨,价值44500余元。

2、2010年3月份至2011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伙同濮阳县庆祖镇后武陵村刘某某(已死亡)、中原油田采油五厂职工郭某甲、曹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利用郭某甲、曹某某看护油井的便利条件,在中原油田采油五厂庆92-1井场的92-1、92-2、92-6、92-10等油井的储油罐内多次盗窃原油。期间,郭某甲分得赃款15000元,曹某某分得赃款3500元,李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分得赃款3800余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宣读了四被告人供述、证人郭某甲、魏某丁、魏某戊、魏某己、郭某乙、曹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证言、原油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原油价格证明、郭某甲存取款凭条、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出示了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伙同中原油田采油五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检察院的起诉指控不持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被告人魏某甲对检察院的起诉指控不持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被告人魏某乙对检察院的起诉指控不持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被告人魏某丙对检察院的起诉指控不持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1、2010年3月份至2011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伙同濮阳县庆祖镇后武陵村刘某某(已死亡)、中原油田采油五厂职工郭某甲、曹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利用郭某甲、曹某某看护油井的便利条件,在中原油田采油五厂庆92-1井场的92-1、92-2、92-6、92-10等油井的储油罐内多次盗放原油,共获得赃款22000余元。

2、2011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伙同濮阳县庆祖镇后武陵村刘某某、中原油田职工郭某甲等人,利用郭某甲看护油井的便利条件,由刘某某驾驶豫J71150厢式货车(车厢载油罐)在中原油田采油五厂油藏经营管理五区庆92-1井场92-10井储油罐内盗窃原油,当该车离开井场200余米时,被中原油田公安局民警当场截获。经测重,被盗原油净重8.64吨,价值44500余元。

2013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中原油田公安局投案。2014年5月9日,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主动到中原油田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1年10月30日凌晨,公安机关在中原油田采油五厂92-1井场东面约200米处查获了一辆涉嫌盗窃原油的兰色箱式货车,扣押被盗原油8.64吨,这个事情我也参与了。公安人员抓住那辆盗窃原油的蓝色厢式货车的前一天,刘某某来到我家给我说,他前些天跟92-1井看井的工人说好了,这几天准备弄油,让我去油井上跟值班的工人去说一声今晚弄油别忘了给油加温,还说弄了油算我一份。我就先去了油田工人李杰看的井上,给李杰说了,李杰当时什么也没说就关上了门,我就又去了郭某甲看的井上,郭某甲说:“我知道了,我给李杰说。”当晚12点左右,刘某某他们几个就来了,当时有刘某某及魏榆林头村的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还有几个人我不认识是跟刘某某一起来的。刘某某安排我在村后的胡同口去望风看人,我就去了。过了一会儿,我看到停在我家院子里的那辆蓝色厢式货车开出来就去92-1井的井场了,等了约有半个多小时,我就先回家了,在家睡觉时,刘某某来了,他说出事了,车被抓了,我当时心里害怕就跑了。

我一共参与了盗窃原油有七、八次。2011年的夏天,每次都是刘某某安排我去村后面的路口望风看人,然后他们就开车去92-1井场上去放油。我参与的都是在92-1这口井上,他们是不是还在其他油井偷油我不知道。因为我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太好,刘某某不让我去井上,一般他都安排我去井场给看井的工人打个招呼、捎个信,我还在村口看过几次人。给看井的工人打招呼、捎信意思就是:晚上准备到井上弄油,刘某某就让我在白天的时候去井上给看井的工人说一声。他们到92-1井场偷油的时候,我没有去过井场,具体怎么偷的我不知道。到井场去偷油每次都是刘某某开车去92-1井场的,我看见的并认识的人有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跟着刘某某到偷油的井场了,还有其他一些人我都不认识,他们具体怎么分工我不知道。我参与的这七八次盗窃原油的数量有多少我不知道,因为我没有去过井场。刘某某他们偷完油后就直接走了,我没有见过,我不知道每次偷了有多少原油。我们偷的原油都是刘某某他们处理的,我没有参与,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我每参加一次,事后刘某某就分给我二三百元钱,前后一共分给我约有两三千元钱。刘某某说,咱们刚开始干,把卖油的钱多给看井的工人分点。我听刘某某说一共卖了有三四万元钱,其中有三万元钱他安排我给92-1井看井的工人郭某甲和李杰了。我一共给了他们两次,我记得都是2011年夏天的事。有一次是在我家里给的,有一次是在我们村里的街上给的。我拿着刘某某分好的两份钱给郭某甲和李杰,当时李杰都收下了,郭某甲当时说下班的时候再来拿,后来郭某甲都是在他下班的时候来找我后自己拿走的。当时给李杰的一次是八九千,还有一次是五六千,具体每次是几千元钱时间长了我记不太清楚了。给李杰的这两次钱一共有一万五左右,后来郭某甲来找我拿走的也是一样多。经我的手我就给了郭某甲这两次,有一万五千元钱左右,也给了李杰两次,他和郭某甲分的一样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