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明魁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明魁,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捕前住濮阳县王称堌乡新王称堌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4年9月26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明魁,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捕前住濮阳县王称堌乡新王称堌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4年9月26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4)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明魁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明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刘明魁在其为法人代表的“濮阳市享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非法招纳出国务工人员,准备外出务工的徐某某等67人在濮阳县解放路与国庆路交叉口泰和宾馆等地每人缴纳6000元手续费后,至今未能出国,所交费用也未能退还,涉案价值共39万余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刘明魁,宣读了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陈某、李某某、陈甲某、陈乙某、陈丙某国、陈丁某、耿某某、陈某景、冯甲某、冯乙某、李甲某、王甲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王甲某的证言,出示了户籍证明,案发经过,抓获证明,收据,合同书,收到条,欠条,濮阳亨通劳务招工简章,濮阳市亨通出国劳务、濮阳市商务局资质查询证明,濮阳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濮阳市亨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出资、验资证明,无前科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明魁未经许可组织工人出国务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刘明魁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刘明魁在其为法人代表的“濮阳市享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非法招纳出国务工人员,准备外出务工的徐某某等67人在濮阳县解放路与国庆路交叉口泰和宾馆等地每人缴纳6000元手续费后,至今未能出国,所交费用也未能退还,涉案金额共39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陈某、李某某、陈甲某、陈乙某、陈丙某国、陈丁某、耿某某、陈某景、冯甲某、冯乙某、李甲某、王甲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王甲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案发经过,抓获证明,收据,合同书,收到条,欠条,濮阳亨通劳务招工简章,濮阳市亨通出国劳务、濮阳市商务局资质查询证明,濮阳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濮阳市亨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出资、验资证明,无前科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魁未经许可招纳组织工人出国务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之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成立。被告人刘明魁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明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普选

审判员  杨 彬

审判员  王 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