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栾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栾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太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受雇为高某某运输沙石,施工过程中,因陈某操作失误将站在运输三轮车上的高某某甩出,致使高某某身体受伤。为索要赔偿金,高某某将陈某起诉于栾川县人民法院,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了(2011)栾三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陈某不服判决并上诉,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0日作出了(2012)洛民终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61071.6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但陈某未在法定时效内履行,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2012年12月18日划扣陈某(户名常秋云)银行存款6059元,陈某遂于2013年2月1日、2014年2月14日先后给付高某某现金共计5000元,并于2014年2月13日双方到庭达成一致意见,由陈某每月至少给付高某某500元。2013年2月26日将陈某行政拘留15日,迫使其履行,但陈某只在4月份支付500元后,之后再未支付,却于2014年2月份,在栾川县陶湾镇陶湾村自家院内盖车库、围院墙、铺路花费约4万余元。陈某被逮捕后,迫于压力,其家属与高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于2014年11月13日一次性支付高某某赔偿金85000元。这足以说明陈某有履行能力,却故意逃避,拒不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陈某家房屋照片,执行卷宗,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及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郝  斐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代银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