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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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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焦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栾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栾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太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元月至2月份,被告人焦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县支行提供栾川兴大副食百货商行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等资料申请办理信用卡,后领到卡号为6228370118441773的信用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一张,之后激活使用。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县支行提供的该卡号账户信息明细显示,该信用卡最后一笔透支49966.39元,到期后焦某某一直未还款。焦某某的信用卡透支超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在2014年1月19日到焦某某位于栾川县城北街开办的兴大副食百货商行找焦某某还款,发现焦某某的兴大副食百货商行已经关门停业,焦某某不知去向,之后银行多次同焦某某电话联系,但焦某某为躲避债务已更改电话号码,原预留电话处于停机状态。

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焦某某向中国民生银行洛阳分行信用卡中心提交了栾川兴大副食百货商行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6020121735297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7万元,2013年1月3日激活使用,当日刷卡消费9万元,至2014年9月1日,该信用卡共透支182455.92元。银行工作人员发现焦某某信用卡透支到期不还后,于2013年4月26日通过电话催收,焦某某以资金紧张弄不到钱、外面货款未收回等各种理由推托不归还,并于2014年1月份将电话停机,躲避催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焦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银行催收通知及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银行办理信用卡后,大量消费透支,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O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二O二O年六月三十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韩庆芳

审 判 员  郝 斐

人民陪审员  李延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代银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