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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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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顺印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获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11月3日被获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日被获嘉县人民检察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获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11月3日被获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日被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交付获嘉县公安局执行。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获检公诉刑诉(2014)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素芳、崔会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日至11月3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获嘉县亢村镇王贵楼村康某某的157棵沙兰杨采伐。经获嘉县林业局鉴定,被采伐林木折合立木材积25.4629立方米。

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董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未作辩解及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至11月3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获嘉县亢村镇王贵楼村康某某的157棵沙兰杨采伐。经获嘉县林业局鉴定,被采伐林木折合立木材积25.4629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董某甲、董某乙、张某某、康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另有被告人董某某的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及户籍证明,林木材积对照表及林业技术鉴定书,获嘉县林业局证明,获嘉县亢村镇王贵楼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获嘉县森林公安局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陈希勇

审判员  刘玉民

审判员  马秀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