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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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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终字第2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帅方,河南盐都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终字第2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帅方,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耀辉,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某某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叶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举、张一帆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杜帅方、王耀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收烟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担任叶县龙泉乡烟站站长的职务便利,收到龙泉乡政府拨付的外来烟叶补贴款现金30万元后,在发放过程中程某某利用外来烟农和烟贩不知道外来烟叶补贴款的标准是销售金额10%的情况,采用暗箱操作及欺骗手段,实际向外来烟农和烟贩按照7%的标准发放外来烟叶补贴款206000元,因公务支出24980元,剩余69020元用于其个人生活及消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为证:

(一)书证

(1)程某某户籍证明一份;

(2)程某某任龙泉烟叶工作站站长的叶县烟草局文件一份;

(3)平顶山市烟草公司叶县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及营业执照一份;

(4)叶县龙泉乡财政所、龙泉乡烟办室拨付凭证各一份;

(5)程某某领乡财政所拨付烟叶补贴款30万元领款手续;

(6)龙泉乡政府会议记录,本地烟按7%奖励,外来烟按10%进行奖励;

(14)发破案经过一份;

(15)无前科证明;

(16)叶县烟草局出示的烟站报帐程序证明一份;

(17)烟站费用开支的情况说明;

(18)烟草公司文件,显示各项费用开支及报销程序。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郏县烟农)证言

2012年我们的烟叶丰收了,去龙泉烟站卖烟,并说按照销售金额的7%给卖烟户返还,于是我召集我村的种烟户李某某等人组织他们自己种的烟叶去龙泉烟站卖烟。2012年9月份的一天,我和他们一起拉龙泉烟站230包烟叶,每包50公斤,合计11500公斤,烟款是25万余元。停5、6天后烟站把烟叶款给我了,烟站付给我的是现金,7%的返还款1万7千余元停好长时间才付给我了。没有给烟站打手续。

(2)证人马某某(旧县烟站站长)证言

李某某确实来卖过烟,他给我说过卖烟款和7%的返还款都支付给他了,程某某也给我说过他已按照7%给李志宏返还。

(3)证人罗某某(叶县烟草公司职工)证言

2012年快到阴历年的一天,我儿子罗旭某拿回2万元现金,说是龙泉烟站支付给我村种烟户罗某某曾在龙泉烟站销售烟叶剩余的烟叶款和外地烟7%的奖励款,这2万元由我儿子直接给罗振某了。

(4)证人罗振某(叶县仙台镇罗庄村烟农)证实内容同罗某某。

(5)证人董某某(叶县龙泉乡居民)证言

2012年,我向龙泉乡烟站出售过外来烟叶,烟叶补贴款是龙泉乡政府的政策,按照卖烟叶发票的金额再发7%的补贴款。按照7%给我的60000元补贴款。

(6)证人张某某(叶县田庄乡粮所所长)证言

2012年社旗的烟叶丰收了,到2012年的9月份的一天,程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通知社旗的种烟户到龙泉卖烟叶,并给我说外地烟到龙泉烟站卖,按照卖烟金额烟站支付给种烟户7%的补贴。到2013年快年底了,程某某给了我7000元,我拿了7000元,剩余的零头没要,后来我把这7000元给社旗的姓刘的朋友了。

(7)证人高某某(叶县廉村镇穆寨村烟农)证言

2012年我从襄县和郏县向烟农挨门挨户购买的烟叶,买回来了两车,这两车烟叶都卖给龙泉烟站了。我自己只在2012年向龙泉烟站卖过这两车烟叶,程某某给我说龙泉乡对外来烟叶给7%的补贴款,我听程某某说了龙泉乡的这个政策。我的补贴款程某某也是按7%的标准给我发的。

(8)证人张先某(叶县洪庄杨乡烟农)证言

2012年我在叶县龙泉烟站卖过烟叶,卖过约100万元的烟叶。卖烟后好长一段时间,程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拿钱,程某某给我7万元的外地烟叶补贴。

(9)证人朱某某(叶县龙泉烟站会计、信息员)证言

我们烟站是报账制,自己不单独设立财务,也不保管手续,不记账。我担任信息员管理涉及本单位的资金,负责上报每年收购烟叶相关的手续和数据,经手管理发放烟叶收购款。我从来没有经手过龙泉乡政府及其部门交给龙泉烟站的任何款项,只有在2013年的时候,龙泉乡政府给我们烟站一万元钱,我经手办了手续,钱是站长徐小兵经手领的。2011年和2012年龙泉乡政府对烟农按发票的7%给补贴款。我不知道程某某有没有经手过2011和2012年对外来烟的补贴款。程某某从来没有给我说过。

(10)证人陈某某(龙泉乡政府烟办室会计)证言

2011年和2012年,龙泉乡政府有一项政策,对本地烟农按7%的标准发放补贴款,对外来烟按销售发票金额的10%标准发放。对本地烟的7%补贴款是公开的,对外来烟发放10%补贴款是不公开的,这个10%的外来烟补贴由烟站站长程某某具体把握实施。7%的本地烟补贴款由我向烟农发放。2011年,龙泉乡政府共给龙泉烟站外来烟补贴款40万元,这40万元由我以现金交给了程某某。2012年,龙泉乡政府共支付外来烟叶补贴款30万元,我把30万元现金直接交给了程某某。2011和2012年的外来烟补贴款,程某某在发放外来烟补贴款的时候,是按什么标准发的,发给谁了,我都不知道。

(11)证人张东某(个体商户,叶县洪庄杨乡张集村人)证言

2012年的时候,我在郏县干一个建筑活,碰到当地的回民想把他的烟叶卖到叶县,我就联系了叶县龙泉烟站站长程某某,当时程某某说收外地烟,还有5-7%的补贴款。我让这个回民单独与程某某联系去卖烟。我听这个回民说他种植了一百多亩烟叶,价值大概有几十万元。

(12)证人任某某(叶县龙泉乡政府烟办室主任)证言

2012年,对本地烟农按他们销售烟叶金额的7%发放补贴款,对外来的烟叶,按销售烟叶金额的10%发放,这一项10%的补贴款由我们乡政府出钱,由我们烟办室经手把钱交给烟站,由龙泉烟站按10%的标准直接发给外来烟农、烟贩。

(三)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在2011年和2012年,龙泉乡政府对收购烟叶定了一项政策,对本乡烟农按销售烟叶合同金额的7%由乡烟办室发放补贴款,对外地烟农按销售烟叶合同金额的10%由龙泉乡政府把补贴款交给我由我向外来烟贩直接发放。当时由于向本地烟农发放7%这个标准是公开的,所以向外来烟叶发放10%的这个标准是秘密不公开的,原因是怕引起本地烟农的不满情绪,所以这个发放外来烟叶补贴款的工作由我一个人具体操作,别人不经手。2012年,我在发放30万元外来烟叶补贴款的时候,不按10%的标准而实际按7%的标准发放了补贴款,按7%的标准发放了206000元。我克扣掉94000元用于我个人生活开支花完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