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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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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宾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3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志宾,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郑州站铁路派出所抓获,2014年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3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志宾,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郑州站铁路派出所抓获,2014年2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其法,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志宾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汝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志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1年10月至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志宾自称曾在其姑夫李某甲、李某乙的小屯顺利煤矿上过班,编造其能在顺利煤矿承包工程等理由,并在“石永贵和石永贵媳妇”(二人身份不详,系被告人李志宾自称)的配合下,取得了同村人及亲朋好友的信任。先后骗取高某甲20.5万元,李某丙19万元,雷某某10万元,郭某甲16万元,黄某某5万元,高某乙6万元,李某丁6万元,李某戊4万元,王某甲6万元,霍某某2.4万元,程某某4万元,曹某甲3.538万余元,曹某乙4万元,洪某某3万元,李某己3万元,郭某乙2.5万元,史某某1.6万元,王某乙3000元,共计116.8万余元。2012年7月,李志宾外出藏匿,2014年2月20日在郑州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

1、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李志宾到本村高某甲在汝州市寄料镇经营的五交店,谎称在其姑父的顺利煤矿承包有工程,并承诺高额回报,期间,李志宾给一个女的打电话,称该女是其姑姑,骗取高某甲的相信,先后三次骗取高某甲共20.5万元,至今未还。

2、2012年4月份,被告人李志宾到本村李某丙的面粉厂,谎称自己在煤矿承包有工程,急需资金,并承诺高额回报。期间,李志宾给一个女的打电话,称是其姑姑,骗取李某丙的相信,先后三次骗取李某丙共19万元,至今未还。

3、2011年10月一天,被告人李志宾到其婶雷某某家中,以向矿上送木材为名向雷某某借现金3.6万元。2012年2月一天,李志宾以在矿上承包工程为名,并承诺很短时间归还,向雷某某借现金6.4万元。后雷某某多次要钱,李志宾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

4、2012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宾到汝州市区丹阳中路郭某甲家中,谎称在其姑父的矿上承包巷道工程,让郭某甲投资做生意,郭某甲不愿投资,李志宾就以假集体土地使用证做抵押分两次骗走郭某甲16万元,至今未还。

5、2012年6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李志宾打电话把黄某某骗到到汝州市蟒川胡沟煤矿院内,谎称商量在小屯的矿上承包工程一事。停一、二天,李志宾打电话让黄某某到寄料镇寄料农行附近看承包合同,并让黄某某在合同上签名,并称该合同转手能赚1.5万元,骗取黄某某现金5万元,至今未还。

6、2012年5月一天,被告人李志宾拿一份矿上的巷道承包合同到本村高某乙家中,谎称承包该工程需要保证金,并承诺高额回报,期间,李志宾给一个女的打电话,称该女是其姑姑,骗取高某乙现金6万元,至今未还。

7、2012年5月一天下午,被告人李志宾在汝州市区遇到本村村支书李某丁,李志宾谎称在其姑父矿上有个工程要承包,急需6万元钱,并承诺很短时间归还,骗取李某丁6万元,至今未还。

8、2012年5月一天上午,被告人李志宾到本村李某戊家门口,李志宾谎称在其姑父的矿上承包工程,急需10万元钱,并承诺一定的回报,骗取李某戊现金6万元,后李某戊多次讨要,李志宾的父亲李某庚给李某戊2万元。

9、2012年11月一天下午,被告人李志宾到汝州市寄料镇黄柏树村其舅舅王某甲家,谎称在西区一个煤矿承包工程资金短缺,骗取王某甲现金6万元,至今未还。

10、2012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宾到汝州市寄料镇寄料街程某某开的联通店里,谎称在其姑父矿上拉方木,让程某某和其合伙经营,并承诺短期就有一定的分红,骗取程某某现金4万元,至今未还。

11、2012年元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宾开车到汝州市寄料镇寄料街霍某某开的饭馆门口,让霍某某坐到车上,谎称在其姑父矿上拉木材为名等,并承诺高额回报,多次共骗取霍某某现4.7万元金。期间霍某某曾向李志宾借现金2万元,李志宾至今还有2.4万元未还。

12、2011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志宾到汝州市寄料镇寄料街曹某甲经营的炒锅店找到曹某甲,谎称做工程等生意能挣钱,让曹某甲投资合伙,多次骗取曹某甲现金共3.538万元,至今未还。

13、2011年6、7月份,被告人李志宾到汝州市寄料镇寄料街曹某乙经营的饲料店里,其以在其姑父的矿上承包巷道工程等为名,让曹某乙投资合伙经营,多次骗取曹某乙现金8.5万元。后曹某乙多次追要,李志宾还其4.5万元,剩余4万元至今未还。

14、2011年7月一天,被告人李志宾通过曹某乙认识郭某乙,李志宾以在煤矿承包巷道工程为名,骗取曹某乙和郭某乙的信任,让郭某乙投资,并称收益丰厚,后多次骗取郭某乙现金13万元,后郭某乙多次追要,李志宾还其10.5万元,剩余2.5万元至今未还。

15、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李志宾以装修房子为名,骗取本村村民洪某某1万元,以帮洪某某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其4千元,以在矿上做生意为名骗洪某某1.6万元。共计3万元至今未还。

16、2011年12月下旬,被告人李志宾给本村李某己联系称,在其姑父矿上承包工程资金紧张,并承诺很短时间归还,骗走李某己现金3万元,至今未还。

17、2012年7月一天中午,被告人李志宾到汝州市王寨乡董沟村史某某家,称在其姑父矿上承包巷道工程资金紧张,并承诺很短时间归还,骗走史某某现金1.6万元,至今未还。

18、2012年4月一天,被告人李志宾在本村王某乙家门口,谎称有能够办理驾驶证,骗取王某乙现金3000元。后王某乙多次催促,李志宾一直推脱,至今尚未办理。

原审另查明,2014年7月17日,被害人洪某某之妻董某某、被害人雷某某向法院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志宾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被告人李志宾的法律责任。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李志宾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志宾因诈骗于2014年2月20日由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临时羁押,2014年2月24日由汝州市公安局押解出所;3、部分被害人提供的欠条,证明被告人骗取的款项;4、被害人洪某某之妻董某某、被害人雷某某出具的谅解书;5、被告人李志宾供述;6、被害人高某甲、李某丙、雷某某、郭某甲、黄某某、高某乙、李某丁、李某戊、王某甲、程某某、霍某某、曹某甲、曹某乙、郭某乙、洪某某、史某某、王某乙的陈述;7、证人证言樊某某、李某庚、李某甲的证言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