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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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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军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终字第2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小军,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殷玉辉,河南天基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终字第2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小军,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殷玉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小军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叶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小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举、张一帆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小军及其辩护人殷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徐小军利用其担任叶县烟草公司邓李烟站站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土地面积的手段,套取国家机耕补贴款248966元。其中因公务开支127448元,剩余121518元予以侵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为证:

(一)书证

(1)徐小军户籍证明;

(2)徐小军任邓李烟叶工作站站长的叶县烟草局文件;

(3)平顶山市烟草公司叶县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及营业执照;

(4)证实邓李烟叶工作站是平顶山市烟草公司叶县分公司二级机构及邓李烟站的报帐程序的证明;

(5)烟站费用开支实施报账制情况说明;

(6)叶县烟草分公司文件;

(7)2012年烟叶面积收购及补贴情况一览表及2013年烟叶面积统计表;

(8)叶县2012年秸秆还田补贴表(邓李烟站)及叶县2012年50亩以上连片表(邓李烟站),叶县2012年秸秆还田补贴统计表和叶县2012年50亩以上春烟联片机耕起垄补贴统计表;

(9)徐小军自己记录的发放机耕款记账单;

(10)高某某记录的支出35000元统计单;

(11)关于支付春烟冬耕、起垄补贴的请示以及关于支付秸秆还田补贴的请示;

(12)叶县烟草公司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审批单、烟草公司通过建行给李小国的付款凭证以及取款凭证复印件;

(13)叶县烟草公司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审批单、河南省地税局发票、领条、取款凭证复印件;

(14)发破案经过;

(二)证人证言

(1)董某某证言,2011年4月担任乡烟办室主任至今,2013年春烟种植面积是2651亩,麦烟套种植面积是1428亩,春烟每亩补贴200元,麦烟套每亩补贴100元;2012年是由邓李乡烟站提供给烟办室的,总的春烟种植面积是1828亩,麦烟套种植面积是310亩。

(2)高某某证言,2012年上报的总共补贴金额是306500元。2013年上报的补贴432900元。机耕手的个人存折是他们自己办理的,2012年我是把存折给徐小军了,徐小军给我打的有领条,2013年是给杨某某了,杨某某给我打的有领条,但是存折一直由徐小军保管。

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各乡镇烟站不允许有吃喝招待和在超市购买烟酒、日用品费用,县烟草公司对这方面就没有预算我担任邓李烟站会计期间没报销过邓李烟站的吃喝招待以及在超市购买烟酒、日用品等费用,邓李烟站站长徐小军是否有因公的吃喝招待以及在超市购买烟酒、日用品等的费用我不知道,徐小军从来没有给我过吃喝招待以及在超市购买烟酒、日用品等费用发票。

(3)杨某某证言,大约在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我用我和李小国的身份证把存折上的397900元取了出来,留下几十元的余额。我取完钱后,与徐小军联系,将这397900元钱放到了徐小军锐志汽车的后备箱里了。

我和站长徐小军因公事在邓李街的北京烤鸭店、美味源饭店、好运来饭店、杨帆超市、叶县棕榈园小区东门口稻花香酒行记的有帐,其中北京烤鸭店、美味源饭店、好运来饭店的帐是2013年年底时我通知老板去邓李烟站,由徐小军还的他们的欠账,杨帆超市的是徐小军自己去还的,稻花香酒行的是徐小军给我的钱,我去还的。2013年12月,徐小军给我30000元整,我拿着这30000元给了稻花香酒行老板福利的妻子,福利的妻子给我打了一张收条,之后我把这张收条给了徐小军。

(4)周某某证言,烟站本身有吃喝招待不能报支。邓李、水寨烟站都没有核定预算,吃喝招待费用不能在烟草公司报销。

(5)杨某某证言,2012年徐小军给过我4万元,2013年徐小军给过我6万元,这10万元钱我都交给经理陈社振了。

(6)李某某证言,2012年我耕地的面积约有七、八百亩,从邓李烟站会计处一次性领取当年的全部机耕款5万余元。2013年我耕地的面积约有三百余亩,从邓李烟站会计处一次性领取当年的全部机耕款二万余元。2012年以前,我和原站长张金平、会计高良柱一起在叶县建行用我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卡,办完后卡一直由他们保管着,至于卡上打过多少款,支取过多少款我都不知道。“今领到机耕款叁仟陆佰亩,计贰拾叁万肆仟元整,李小国,2013年11月23号”这张条是我亲笔打的领条,但我没有领这笔款,这张条我打后给烟站站长徐小军了。我没领过这笔机耕款。

(7)王某某证言,2012年我冬耕我共犁了140亩地,高良柱把我2012年机耕的2013年的机耕款5000元给我了。

(8)邓某某证言,我是北京烤鸭店老板。徐小军自2012年到邓李烟站担任站长以来就开始到我饭店记账吃饭,每次来吃饭,欠账单上都签的有他的名字,2012年来我烤鸭店共吃了1万余元的饭菜,2013年吃了6千余元的饭菜。2012年是1万余元,徐小军直接给我了;2013年的饭钱徐小军给我爱人李某某了,具体数额我不知道,具体是因公或者是因私吃饭我不清楚。

(9)邓某某证言,2012年我犁了525亩地,全部是春烟地。另外王某某和杨某某的112亩又重新犁了一遍,总的领的犁地钱是38220元,邓李烟站一共给了我48220元。我记不清打条了没有。2013年我犁了共699.4亩地,全部是春烟地,犁地款为45461元。另外李某某的67.4亩又重新犁了一遍,总的领的犁地钱是49842元,当时打的有一张领条。

(10)李某某证言,2013年我犁了李某某281亩、李某某43亩,一共324亩地,全部是春烟地,领的犁地钱是21060元,打的有领条。

(11)史某某证言,2013年我总的从烟站领了2万元钱,当时打的有领条,大概领条上的金额为15万元,按邓李烟站站长徐小军的要求多打的13万元具体谁领了我不知道。

(12)李某某证言,2013年我领机耕补贴款共计15040元。2013年我没有二次机耕过。

(13)郝某某证言,2013年从邓李烟站站长徐小军处领取了2万元的机耕款,2013年我没有二次机耕过。

(14)李某某证言,我机耕的都是春烟,每亩是按照65元的标准补贴的,共计领取机耕补贴款20735元。2013年我没有二次机耕过。

(15)李某某证言,邓李烤鸭店老板,2013年快年底时,烟站杨某某打电话通知我说是还账里,我就到烟站,是烟站站长徐小军还亲自还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