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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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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12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8月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淮滨县人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12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8月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2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于2014年12月1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淮滨县后杨村占用该村耕地建设34套房屋销售给村民。经淮滨县国土资源局测定:淮滨县后杨村侯东村民组违法建房共占用土地面积10424.1平方米,折合15.64亩。该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

被告人郑某某辩称,我是建了34套房子然后卖了,我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淮滨县后杨村占用该村耕地建设34套房屋销售给村民。经淮滨县国土资源局测定:淮滨县后杨村侯东村民组违法建房共占用土地面积10424.1平方米,折合15.64亩。其中郑某某开发建房6847.1平方米,折合10.27亩。群众自建房屋土地面积3577平方米,折合5.37亩。该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向淮滨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的证据可以证实:

(一)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是淮滨县某某乡后杨村侯东组村民郑某甲于2014年7月29日举报至淮滨县公安局;

2.地类鉴定证明,证明郑某某占用的淮滨县某某乡后杨庄村集体土地符合某某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一般耕地;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4.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4年8月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

5.举报件,证实案件来源;

6.淮滨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收条,证实淮滨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7日从吕中华手中扣押郝炯书写的收到吕中华交来土地罚款五万元的收条一张。

7.耕地占用税完税证,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缴纳耕地占用税12999元。

8.收条,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向村民收取的现金情况。

9.郑某某建房照片,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建房的情况。

10.郑某某建房及平面图说明

2014年12月3日上午,淮滨县公安局联合淮滨县国土资源局、某某乡政府三家联合对淮滨县某某乡后杨村侯东村民组违法建房占用土地面积进行实地勘察,建房共占用土地面积10424.1平方米,折合15.64亩。其中郑某某开发建房6847.1平方米,折合10.27亩。群众自建房屋土地面积3577平方米,折合5.37亩。淮滨县国土资源局农监队绘制了郑某某建房平面图,其中涂阴影部分为群众自己建房占用土地,未涂阴影部分为郑某某开发房屋。

11.收条,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向25户村民退还了其收取的宅基地资金共计10万元。

12.河南省罚没收据,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已向淮滨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十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郑镇友的证言

陈述重点:我来控告三孔桥乡后杨村会计郑某某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郑某某是后杨村会计,兼任我们侯东组的组长。我控告他有四个问题。第一个是2009年,我们侯东组统一规划宅基地,郑某某以建设新农村的名义向建房户每户收取4000元。这25户分别是郑镇周、郑金发等人。我到某某乡政府和国土局查找相关文件,其工作人员均称并无收取4000元办证费一说。郑某某私自收取共10万元的办证费。第二个问题是2012年,郑某甲等五户建房每人交6000元办证费,其中三户是村书记郑金彪收取,两户是郑某某收取,这合计30000元。第三个问题是新农村建设时,村中间规划的原本有条路。2014年未经村民同意,郑某某私自将这条路改变成宅基地,让郑增周在此处建房子,目前已经建成一层。第四个问题是郑某某未经郑某甲等人同意,在其耕地上开发房子,并私自给郑某甲等人调换了其他耕地。我要求把私自收取的办证费退还每位村民,把郑增周的房子拆掉还原这条路,追究郑某某未经村民同意在耕地上开发房子的法律责任。

侯东组第一批开发了25户。其中郑某某承包建设了9户房子,每户房子是9万元整。郑某某一共收了81万元,他扣除3万元,然后以78万元的价格把这9套房子转包给我开发。后来的16套房子是住户自建。规划办证款每户4000元,是另外交的。其中我自建了一套,交给郑某某4000元的规划办证款。郑某某给我打的有收据。因为当时我打算建两套房子,还差一套房子。我跟郑某某说,郑某某让我自己找地皮盖。后来我就和需要建房的郑某甲、郑锦华、郑开然商量,我们看中了村集体的鱼塘那块地,那块地加上郑开然、郑培金等人的一些耕地,我们商定好在这些土地上建了五户。其中我建设郑某甲、郑锦华和我自己共三套房子,郑某甲、郑锦华在外打工,他们委托我来建房,郑开然建设他和他侄子的共两套房子。我和郑某甲、郑锦华共同摊钱赔偿了郑培金的耕地,郑开然自己负责了自己被占用的耕地。鱼塘是我们五户人各自拉土填平的。我之前借给村支书郑金彪两万元钱,建房时,我找到村支书,村支书说规划办证费涨到了6000元,我又交给郑金彪一万元的规划办证费。郑某甲、郑锦华和我三户一共应缴18000元的规划办证费,我对郑金彪说这一万不够,差的钱从我之前借给他的两万元里扣除。我当时交了规划办证费之后就开始建房子,郑开然没有缴,乡土管所的干部郝炯到工地上把郑开然的搅拌机锁了,后来郑开然就把规划办证费交了。郑某某自己一共开发了25套。这些没有交办证费。我听说,西边的5套房是14.8万元一套,东边的20套是16万元,带楼梯房的是16.7万元。

2.证人郑锦华陈述

陈述重点:2012年我弟弟郑某甲说村里统一规划建房,他回去找郑某某说了盖房子的事儿,郑某某和他一起找的村集体鱼塘和农户的耕地,协调好之后,我和郑某甲委托郑镇友帮助建房子。我分批汇给郑镇友10万元建房款,其中包括6000元用于规划办证费,前几天回来又给了郑镇友3万元的现金。截止目前我已经交给郑镇友了13万元。郑镇友建好房子后再算建房的费用。

规划费6000元在我支付给郑镇友的10万元中,是郑镇友通知我的,扣除6000元的规划办证费,郑镇友给我打电话说他将这6000元交给了村支书郑金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