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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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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朝信等十二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朝信,男,住河南省宜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取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朝信,男,住河南省宜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伟良,男,住河南省洛宁县。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3月31日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5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少辉,男,住河南省洛宁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詹百武,男,住河南省宜阳县。因犯诈骗罪于1988年4月28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丙丙,男,住河南省洛宁县。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3月31日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冬冬,男,住河南省洛宁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松武,男,住河南省洛宁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6月25日到洛宁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艺国,男,住河南省洛宁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开峰,男,住河南省洛宁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1月9日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雅歌,男,住河南省洛宁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洛明,男,住河南省宜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玉贤,男,住河南省洛宁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朝信、吴伟良、李少辉、詹百武、吴丙丙、王冬冬、杜艺国、刘雅歌、吴开峰、杜松武、周洛明、马玉贤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得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朝信、吴伟良、李少辉、詹百武、吴丙丙、王冬冬、杜艺国、刘雅歌、吴开峰、杜松武、周洛明、马玉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5月份,被告人郭朝信、吴伟良先后租用洛宁县河底镇南村、泉水沟、孙家沟空闲房屋及牛头村的被告人马玉贤家开设赌场,组织洛宁、宜阳、渑池等地人员用麻将牌“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二被告人雇佣被告人杜松武为赌场放哨,杜松武又安排杜艺国、刘雅歌、吴开锋等人驾车在途经赌场的三个路口设卡放哨,对于前往赌场的车辆经对讲机报告赌场老板确认后才予以放行。赌场按赢利的10%进行“抽头”。被告人詹百武负责在庄家赌博期间为庄家“看锅”算账及收发钱;被告人王冬冬和吴丙丙在赌场内售卖香烟、食品等物品;被告人周洛明负责在赌场内维持秩序。每天赌博结束后,被告人郭朝信、吴伟良给詹百武、杜松武、杜艺国、刘雅歌、吴开锋等人发放100-300元工资。被告人郭朝信、吴伟良将赢利现金分肥。2014年5月份,李少辉、“贵枝”(在逃)在郭朝信、吴伟良的赌场内当庄“推牌九”带动赌徒参赌进而“抽头”使赌场产生赢利。郭朝信、吴伟良、李少辉、“贵枝”将每天赢利现金分肥。2014年5月21日晚,被告人郭朝信、吴伟良、李少辉等64人在洛宁县河底镇牛头村马玉贤家中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收缴赌资211719元、赌具3副、发电机1台、对讲机3部。

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郭朝信非法获利40000余元;吴伟良非法获利42000元;李少辉非法获利2500元;詹百武非法获利3000元;王冬冬非法获利6000元;吴丙丙非法获利5000元;刘雅歌非法获利5000元;杜艺国非法获利6000元;吴开峰非法获利2000元;杜松武非法获利5000元;周洛明非法获利900元;马玉贤非法获利1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朝信、吴伟良、李少辉、詹百武、吴丙丙、王冬冬、杜艺国、刘雅歌、吴开峰、杜松武、周洛明、马玉贤在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十二名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证人郭矿琴、程兴杰、吉辉辉、李保良、石海锋、程垒垒、张鲁峰的询问笔录,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1)宁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1988)法刑一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杜松武的自首材料,河南省罚没统一票据,被告人郭朝信、詹百武的辨认笔录,洛宁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查获发电机、对讲机、赌具照片,被告人郭朝信、吴伟良、李少辉、詹百武、吴丙丙、王冬冬、杜艺国、刘雅歌、吴开峰、杜松武、周洛明、马玉贤的身份证明,被告人郭朝信、李少辉、王冬冬、杜艺国、刘雅歌、吴开峰、杜松武、周洛明、马玉贤的无前科证明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朝信、吴伟良、李少辉、詹百武、吴丙丙、王冬冬、杜艺国、刘雅歌、吴开峰、杜松武、周洛明、马玉贤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郭朝信、吴伟良、李少辉、詹百武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吴丙丙、王冬冬、杜艺国、刘雅歌、吴开峰、杜松武、周洛明、马玉贤起辅助作用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伟良、吴丙丙、詹百武有前科。被告人杜松武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朝信、吴伟良、李少辉、詹百武、吴丙丙、王冬冬、杜艺国、刘雅歌、吴开峰、杜松武、周洛明、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能主动交纳罚金,被告人马玉贤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各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据本案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朝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人吴伟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被告人李少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四、被告人詹百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五、被告人吴丙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六、被告人王冬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七、被告人杜艺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八、被告人刘雅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九、被告人吴开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十、被告人杜松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十一、被告人周洛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十二、被告人马玉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