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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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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东亚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东亚,男,现住河南省洛宁县。2014年11月7日被行政拘留,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东亚,男,现住河南省洛宁县。2014年11月7日被行政拘留,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东亚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应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东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赵东亚驾车在洛宁县南环路自来水公司门口与雷某甲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刮蹭,雷某甲及电动车倒在地上,二人发生口角并撕扯。双方各自叫来家人,再次发生撕扯致雷某甲的儿子雷某乙头部受伤。后雷某甲和雷某乙二人到洛宁县人民医院包扎伤口,赵东亚手持板斧追到医院扬言要砍伤雷某甲等人,引起大批群众围观,造成县医院秩序严重混乱,被出警的民警强行带离。后经洛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雷某甲左侧肩胛骨骨折为轻伤二级;雷某乙头部裂创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东亚家属与被害人雷某甲、雷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二被害人各项损失36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赵东亚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东亚的讯问笔录,被害人雷某甲、雷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刘某甲、韦某某、张某甲、梁某某、宋某、张某乙、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刘某乙的询问笔录,雷某甲、雷某乙受伤照片,伤情鉴定书,洛宁县人民医院证明,洛宁县公安局巡警队情况说明,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赵东亚的身份证明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东亚因交通事故和被害人发生撕打,继而手持板斧追至医院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已予以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东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辛 洁

代理审判员 韦 炜

人民陪审员 孔献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